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数理系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设立系管研究所。
第二条 为了明确研究所的任务,规范研究所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研究所的设立
第三条 研究所的设立一般以一级或二级学科为依托,以学术前沿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为基础。
第四条 设立研究所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明确的发展规划。
(二)拥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具备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场所和实验条件。
第五条 数理系教师均可申请加入研究所,申请者的学术研究方向应属于研究所的科研领域,由研究所所长审核批准,成员名单报系备案。
第三章 研究所的任务
第六条 根据我校数理学科发展规划,凝练学术方向,组建研究团队。
第七条 组织科研项目申报、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
第八条 承担相关学位点建设任务。
第九条 承担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管理任务。制定招生目录,完善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培养工作。
第十条 承担学校、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研究所所长
第十一条 研究所设所长1人,可设副所长1人,由具有较好科研工作基础、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教师担任。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由系主任提名,系党委会讨论通过,系主任聘任。
第十二条 研究所实行数理系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完成研究所承担的任务。
(二)制定本研究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协调研究所与教研室等其它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负责制定、完善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根据研究所的发展需要,对研究所成员进行调整;对数理系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建议。
(六)负责研究所的资料、资产、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所所长任期三年,任期期满后,由数理系对研究所任务完成及所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数理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审定后施行,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数理系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数理系负责解释。
数理系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