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理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分工与职责,增强贷款学生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一、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在读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以下称为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我校全日制学籍资格并在读;
2.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未满十八岁者则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或生活费;
4.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5. 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较好;
6. 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贷款方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联系方式;
7. 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申请程序和必须如实提供的信息、有关证明材料:
(一)程序:
1、有意借款人可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校学生处咨询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的领取。未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可在学生处网站下载《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新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寄达本人。
3、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在校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在每年9月下旬交所在学院,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初审申请学生的基本材料,确认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综合衡量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后,提出预选名单,编制本院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于10月中旬报学生处审核。
新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在报到当日交所在学院学工办,并由学工办初审确定预定人选,于10月中旬报学生处审核。
学生处审核完毕将有关材料交送经办银行审批。在接到银行审核确认后发放的借款人名单后,各学院学工办负责组织本院借款学生,由学生处安排集中时间,共同协助银行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借据等有关手续。
4、借款人通过网上注册等方式自行检查贷款的到帐情况。
(二)借款人必须如实提供的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1、借款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说明及有效证明。(须加盖县级以上政府或同级民政部门公章)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
3、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家庭情况说明书)
4、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的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签约合同,每学年发放一次的办法,由经办银行将贷款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由学校代缴学生学费,并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一)额度: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为学生学费贷款。贷款的数额由经办银行与学校根据当年下达的贷款总额、各专业学生的缴费额以及在校实际基本生活水准确定,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二)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含展期)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
(三)利率和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学生在读期间贷款的利息由国家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一)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到期可一次性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息,也可提前还本息。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且又未申请办理展期的,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借款人必须如实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对在校期间的变化(休学、退学、转学、入伍、准备出国等)情况,须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毕业后的工作变动情况,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三)未还清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办妥还款确认手续,由学院将本人的贷款情况记入档案。若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和就业手续。
(四)借款人要恪守信用,积极还款。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由贷款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系统,予以查询。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借贷关系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贷款金额保持不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提请经办银行终止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国家助学贷款一经终止,不再恢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3.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4.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或死亡者;
5.未按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金者。
七、学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的职责
1.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联系、组织、协调、核实及介绍人的工作职责。
2指导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3.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
4.按期向教育部申报全校助学贷款的进展情况。
5.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1.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协助经办银行做好本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
2.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3.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违纪情况、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见。
4.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人申请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5.及时向学生工作处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要对贷款学生在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处分、伤亡.失踪、毕业等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协助办理借款确认或变更合同。
6.负责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思想状况、生活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7.负责召集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并登记借款学生毕业时的去向、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
8.协助做好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核实工作。
(三)财务处的职责
1.负责审核、提供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准确数额送交经办银行,并配合经办银行将学生的贷款款项划转学校账户(对于欠学杂费的借款学生)或学生账户。
2.负责协调配合会计核算,做好贷款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本实施细则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九、本细则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