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通报批评一般适用于情节较轻微的错误行为者或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且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的违纪行为者。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和社会秩序,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者:(每天按8学时计,节假日除外)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旷课达50学时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分为: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三种情况。
1、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第二次作弊、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结伙斗殴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打架动用器械伤人者,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于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程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有预谋或采取砸撬等手段者加重处理。
2、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成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协同盗窃者窝藏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私自校外住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私自校外住宿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私用电炉、电热器等电热器具、宿舍内拥有违章电器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男女学生交往,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做出有损公共道德、影响大学生形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留宿异性者不劝阻或知情不报的同宿舍学生,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和动作对他人进行人身骚扰、损害他人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经请假返校后未销假、请假期满未返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包车组织旅游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理:
1、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组织学生参与非法网络赌球、**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收看、收听淫秽音像、磁盘、光盘、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唆使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砸、摔酒瓶或酗酒;
2、起哄、喧哗,扰乱宿舍、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
3、在学校规定的学习、自习时间内,在宿舍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4、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公共设施;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
第二十七条 拒绝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早锻炼等活动,或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规定活动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团或组织及参与其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虚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违规、违纪行为不检举、不制止者或不提供证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主动认识、交待所犯错误事实,或确系他人胁迫、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者;
2、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3、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4、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上不包含的违纪现象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触犯法律,性质严重者,除依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1、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2、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经办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按照本细则的条款进行研究决定并在院系内公布,将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处备案。
4、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并在校内公布。
5、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由校长授权委托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就解决特定事项而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6、跨院系的学生违纪问题,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7、学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时,校内公示一周,视同送交本人。对学生实施处分,应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处分的相关资料归入学校文书(文件)管理档案,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者认为事实有出入或与事实不符及处理不当时,允许保留意见,可以申辩、申诉,要求经办单位复议,申诉必须在经办单位向本人公布处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权变更、撤销院系作出的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