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领导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常设下属机构。学校各院系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相应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将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 就业指导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1、 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部署下,负责制订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就业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 负责全校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制作毕业生生源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 收集和发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供需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 根据各院系统计的就业数据,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 负责就业宣传工作的统一策划、统一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6、 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组织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和就业指导课,会同各院系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活动;
7、 对毕业生就业情况、工作情况和用人单位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毕业生就业科学研究工作;
8、 负责学校就业信息网的建立、更新、相关资料的上传,及时发布就业信息;
9、 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举办毕业典礼、学位授予仪式、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0、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的主要就业工作职责
1、 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院系就业工作的具体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 收集与本院系专业相关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配合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和管理本院系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3、 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指导毕业生填写各种就业表格,开展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上报就业数据,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4、 根据本院系各专业特点开展毕业生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5、 对本院系就业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了解掌握用人单位使用毕业生情况,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参考;
6、 做好本院系毕业生有关材料的档案清理、整理和转出工作;
7、 完成其他与就业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第四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下发的推荐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第五条 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落实就业单位;
第六条 毕业生经慎重考虑确定就业单位后,应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七条 毕业生持有单位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到就业指导中心验证盖章后,将就业协议书第一、二联留存就业指导中心,第三联返回就业单位,第四联自己保管。
第八条 就业指导中心以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编制当年的就业方案;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就业指导中心持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河北省人事厅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十条 各院系统一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及时通知毕业生到系党总支办公室签领。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到本院系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到学校户籍室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 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如不慎遗失就业报到证,且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应在省级报纸如《河北日报》挂失,挂失一个月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到河北省人事厅办理补发手续,补发的报到证不能进行调整。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派遣
第十三条 定向、委培毕业生应回定向单位、委培单位就业;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应征得定向单位、委培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根据部分省市的规定,其所属用人单位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应经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同意并出具接收函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第十五条 结业生找到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十六条 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以为其保留2年的择业资格。
第十七条 凡未归还贷款或欠缴学校其他费用的毕业生,毕业前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在派遣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毕业生须将申请书和原所签协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材料上交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经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同意,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由学校上报调整计划,经河北省人事厅审批,被批准调整的,方可办理调整就业单位手续;
3、按上级部门规定,毕业生就业单位调整须在毕业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上报河北省人事厅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毕业生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章 毕业生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毕业生有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不履行定向或委培合同;
3、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未与用人单位约定出国或报考研究生的事宜,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决定出国或读研。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约的毕业生,按就业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毕业生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协议的毕业生,应本着互谅互让、妥善解决、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或声誉的言行原则,按以下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1、毕业生写出书面违约情况说明,提交系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
2、征得原签约单位的谅解并办理完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退函);
3、将书面违约情况说明与原签约单位退函交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办理违约手续的毕业生,后果自负,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寄发用人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