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2004]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与服务工作,切实保证把有限的经费主要用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他们排忧解难,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成才。现根据我校实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一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经费是国家、学校为了鼓励和帮助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畏困难,自强自立,顺利完成学业而拨付的专项资金,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和照顾,必须专款专用,切实有效使用。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也接受社会捐助。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一负责管理和领导,学生处由一名处级领导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 在学校成立“大学生自我服务委员会”,负责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大学生自我服务委员会在学生处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处所分派的各项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岗位设置与上岗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派工两类。拟长期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须将书面报告报学生处审查,经核实后可确定为固定岗位。
第六条 拟聘用学生做“三助”(助管、助教、助研)工作的单位,除须书面报告学生处外,还须提交拟聘用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经济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临时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首先要写出书面报告,注明用工的性质、地点、人数,由单位领导签字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查同意后由校自务会派工。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各院系以《华北电力大学勤工助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所涉及的内容,对本院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真调查、核实、把关,名单确定后,经校自务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初选名单,征求同学意见,最后由学生处确定上岗名单。
第九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漏报,或因某些突发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院系部要及时填写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自务会调查核实后,经学生处审查同意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条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所在院系的指导下,充分利用自身特长,有组织、有秩序地自主开展正当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报校自务会备案。经校自务会调查核实后,学校将给予一定的活动资助。
第十一条 未报经学生处同意,擅自用工的,学生处将不予认可。所用工学生的报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
三、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上岗时,必须佩戴校自务会制发的上岗证,无证者不准上岗;上岗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违反者负责。
第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勤工助学的作用,用工单位须如实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并签署意见,否则,勤工助学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予以减少用工,直至取消用工。
第十四条 成立督检部,直属学生处,负责对校大学生自我服务委员会用工及勤工助学学生工资、酬金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检部直接向学生处负责,每月汇报一次核查情况。
第十五条 校大学生自我服务委员会将对各用工岗位及临时用工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并如实填写《用工场所劳动情况检查表》。对于空缺岗位用工单位须及时向学生处反映,经核实后再由校自务会重新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第十六条 为了防止漏登、漏岗、错报、错发,便于接受用工单位及广大同学的监督检查,校自务会每月公布上月工资发放情况,期末累计公布本学期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广大大学生和各用工单位有权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监督。
四、工资和酬金
第十八条 固定用工岗位,根据工作的性质、时间、劳动强度等不同特点定为一、二、三等岗,各岗级的月工资标准视情况逐年制定。每月工资须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发放。
第十九条 临时用工的酬金,要根据用工的人数、时间、劳动强度、工作态度、完成质量等因素临时确定。
第二十条 固定用工的工资逐月发放,临时用工的酬金临时发放。
五、岗位职责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校内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和临时派工活动;
2、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要求校自务会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履行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4、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校自务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按时上下岗,服务热情,态度端正,尊重老师,服从校自务会监督检查,且工作完成质量高,用工单位满意,经多次检查无脱岗、漏岗,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佩戴证件上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漏岗,出工不出力,工作不积极,服务质量较差,用工单位不满意的,给予批评教育和一定的经济处罚,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并不准重新上岗。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或由其授权的组织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