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章  征收土地报批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申报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一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申报材料经审核,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