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基金会章程》、《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基金会资产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股权涵义与股权资产。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股权资产,是指基金会自主投资形成或目标公司(或个人)自愿将持有的股份捐赠给基金会的公司股份。
第二条 股权资产管理,包括:股权的来源与形成、登记、过户、评估入账、权益、处置等。
第三条 股权来源与形成的管理。基金会股权的来源与形成一是自主投资取得;二是由目标公司或个人自愿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捐赠给基金会所取得。
自主投资取得的股权应符合基金会章程,应按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办理。
捐赠取得的股权应符合基金会章程和签署捐赠协议。股权捐赠协议规范文本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供。
第四条 股权过户的管理。基金会对取得的股权应主动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办理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事宜。
第五条 股权资产登记的管理。过户的股权形成股权资产,其管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设置“基金会股权资产登记明细帐”。
第六条 股权资产入账管理。自主投资形成取得的股权按投资成本入账,计入资产负债表资产“股权”项目。捐赠取得的股权首先应通过过户和登记管理,是否能入账,应根据有关制度给予价值评估,入账金额应依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办理核算手续,计入资产负债表资产“股权”项目。
第七条 股权资产权益的管理。股权资产权益包括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等。
第八条 股权资产处置的管理。股权资产处置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1)已签订捐赠协议,且已过户,但尚未评估入账的,若捐赠方出现经营风险或连续两年以上没有分红,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捐赠协议;
(2)已作股权资产入账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可以根据协议,与捐赠方协商将持有股份作有价转让,转让需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予以办理;
(3)已作股权资产入账的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将持有股份按价转让,转让需经基金会理事会或基金会理事会临时会议审查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九条 股权资产核算的管理。基金会会计核算股权资产应根据第六条相关入账条件予以核算,遵从原始成本计价准则。股权资产计价价值变更核算需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