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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校学〔2021〕12号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华电校学〔2021〕12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定办法(2021年修订)》等3个文件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更好的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经学校2021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927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上级有关文件,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院系结合所在学科特点明确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署名获奖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榜样性人物,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条件限制,应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第六条 除研究生新生申请者外,国家奖学金申请者提交成果材料必须是在博士或硕士在读期间取得的。

第七条 博士一年级“硕博连读”研究生,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参加上一学年所在硕士年级和相关类型学科专业的评审;也可按照博士研究生新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参加所在博士新生相关类型学科专业评审。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博士或硕士阶段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第二次及以上申请的,已使用过的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由各院系确定是否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除社会奖学金以外的其他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参评学年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有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获奖名单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院系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五条 各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评审条件和工作流程,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各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和评审等工作,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每年在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后,学校考虑各院系研究生培养规模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同时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充分考虑本单位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办法。各院系可设置基本性指标和激励性指标,其中,基本性指标名额应不低于院系整体名额的70%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交优秀事迹材料、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二十条 对学术型研究生,应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评审侧重其“发展潜力突出”,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已获评国家奖学金的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申报材料,按照差额评审原则确定入围名单,组织公开答辩,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组织公开答辩前、确定评审推荐名单后等环节,对参评研究生基本情况、答辩情况、评审结果的相应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115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院系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处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事后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由学生处将其行为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华电校研〔201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予以解释。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生的研究生和档案未调入我校的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办法由学校MBA中心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监督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定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生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院系配合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根据我校实际,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本校教职工奖励标准为全额学费)。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奖励标准和比例为: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比例为4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比例为40%;三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比例为20%。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优良;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取得研究生学籍,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3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项目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项目。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评定当年未按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注册的;

(二)在上一学年有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上一学年出现违法违纪,受到校纪处分,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时缴纳或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学年评定一次。按照“学生申报、院系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核定学业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报送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院系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处和各院系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并由学生处和各院系将其行为记入学生档案。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原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华电校研〔2014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予以解释。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为学制年限内在读且人事档案在校的研究生。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认真,勤奋刻苦;

(五)取得研究生正式学籍,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资格审核、名单确定及变更、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学生申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和档案馆协助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

第九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并参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中途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习年限超过硕士研究生学制年限的,不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照实际在籍时间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中途退学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追缴已经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其他特殊情形,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华电校研〔2014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予以解释。























华北电力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年9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