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时间:2023年06月28日 编辑:人事处 来源: 浏览次数:次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与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学校与尹万广电话沟通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5月31日与你解除聘用合同。
请尹万广本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回学校办理相关离职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上一条: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3年6月拟聘用人员公示(四)
下一条: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关于举行公开招聘事业编制辅导员考试入围人员线下资格复审及面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