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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结果处理办法

2024-12-31 本站编辑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不断完善学位论文评价、审查程序的科学性,确保学位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的校级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以下简称“外审”)。

第三条 校级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范围参照《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校级送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评阅分数满分为100分,分为四个档次:

档次

评阅分数

评阅意见

A

90-100分

该论文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B

70-89分

该论文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

C

60-69分

建议修改后再送审,合格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D

≤59分

该论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其中:A档和B档意见视为“通过”,可以在修改后参加学位论文答辩;C档和D档意见视为“不通过”,不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结果的使用

(一)对于论文外审意见均为“通过”(A档或B档)的博士研究生,论文修改后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二)对于博士论文外审出现“不通过”(C档或D档)意见的研究生,一般须在下个学位申请周期重新申请学位。如对评审结果确有异议,满足复审条件时,可以申请复审。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审条件及程序

(一)在“不通过”意见中只出现一份C档意见且其他意见中至少有一份A档意见的论文(例如:AAC或ABC)或在“不通过”意见中只出现一份D档意见且其他意见均为A档的论文(例如:AAD)可以申请复审。

(二)对于“不通过”意见中只出现一份C档意见且其他意见中至少有一份A档意见的,如作者对外审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评阅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按照专家外审意见和建议对论文修改情况写出详细说明;研究生导师须对修改说明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给出审查结论并明确是否同意再次送审,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同意的,可以将学位论文修改稿(附原审评阅意见及修改说明)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根据学位评定分委会意见将论文修改稿送原专家评审并加送1份外审,即为复审。

(三)对于“不通过”意见中只出现一份D档意见且其他意见均为A档的,如作者对外审结果有异议,须由其导师在收到评阅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提出明确详尽的申述理由,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仔细慎重研判,须给出审查结论并明确是否同意复审,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同意的,可以将结果报送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将论文原稿(附原审评阅意见)另送2份外审,即为复审。

(四)除上述情况外,一律在下个学位申请周期重新申请学位。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审结果的使用

(一)两份复审意见均为“通过”(A档或B档)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二)两份复审意见中出现“不通过”(C档或D档)意见的,视为本次外审不通过。

(三)复审意见为本次学位申请周期外审最终意见,研究生不得再次提出复审申请,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四)复审不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第二年学位申请中其所带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外审全部加送1份。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结果的使用

(一)对于论文外审意见为A档和B档硕士研究生,论文修改后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论文答辩;

(二)对于硕士论文外审出现“不通过”(C档或D档)意见的研究生,一般须在下个学位申请周期重新申请学位。如对评审结果确有异议,满足复审条件时,可以申请复审。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审条件及程序

(一)对于C档意见,对外审结果有异议的,作者须在收到评阅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按照专家外审意见和建议对论文修改情况写出详细说明;研究生导师须对修改说明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给出审查结论并明确是否同意复审,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同意的,可以将学位论文修改稿连同修改说明电子版一并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根据学位评定分委会意见将论文修改稿(附原审评阅意见及修改说明)送原专家评审并加送1份外审,即为复审。

(二)对于D档意见,对外审结果有异议的,须由导师在收到评阅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提出明确详尽的申述理由,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仔细慎重研判,须给出审查结论并明确是否同意复审,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同意的,可以将结果报送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将论文原稿(附原审评阅意见)另送2份外审,即为复审。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审结果的使用

(一)两份复审意见均为“通过”(A档或B档)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二)两份复审意见中出现“不通过”(C档或D档)的,视为本次外审不通过。

(三)复审意见为本次学位申请周期外审最终意见,研究生不得再次提出复审申请,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四)复审不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第二年学位申请中其所带的硕士研究生全部参加学校外审。

第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委托第三方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开展外审工作,评阅周期为25-30个工作日。由于外审结果的返回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复审学位论文的外审意见不能保证在答辩前返回。未收到复审“通过”意见的学位论文,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硕士学位论文初审通过率低于80%的,其第二年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审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对于因重点监测等情况而须加送外审的论文,其外审结果亦须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前两批次(初审、复审分别按一个批次计算)的学位论文外审评阅费由学校承担,后续发生的评阅费由导师承担。

第十五条 通过学位论文外审但因其他原因当期未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可以在外审通过后1年内继续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超过1年并在修业年限内的则需重新送审。

第十六条 若研究生导师所带研究生中同一年出现两人次及以上复审不通过的情况,培养单位对其进行质量约谈,并暂停其1年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结果处理办法(试行)》(辽师大校发〔2017〕6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