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9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学科或专业调整,研究生所在学科或专业发生变化的;
(三)研究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招生录取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导师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或不再具备指导资格,且本专业无其他导师继续指导的;
(五) 研究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三)特殊招生形式(如士兵计划、推荐免试等)录取的研究生;
(一)学术型转学术型研究生,应在所属一级学科,即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专业间进行;
(二)学术型转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前两位须相同或专业领域一致;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转为全日制同一类别不同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四)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转为非全日制同一类别相同或不同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五)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可转为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
(六)我校研究生招生简章或录取时对报考条件有明确限定的,转专业研究生须符合相应条件。
(一)每个专业转入和转出人数皆不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总人数的10%;
(二)因学校专业调整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因导师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休学创业复学的、退役后复学的接收人数限额视具体办学情况确定。
(一)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转专业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党组织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长(主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等组成,院长(主任)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的教学条件、师资力量、学生人数、毕业生就业情况与专业特点,具体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研究生院(研工部)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集中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转专业相关佐证材料(情况说明、医院证明、表明学术专长的获奖证明、科研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由原导师签署意见后,向拟转出单位提出申请;
(三)拟转出单位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研工部);
(四)研究生院(研工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拟转入单位;
(五)拟转入单位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程序规范、权责明晰、过程透明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专业考核;
(六)拟转入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落实新导师及培养计划后,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工部);
(七)研究生院(研工部)汇总审核转专业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通过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研工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专业研究生的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原修读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办理确认手续,认定原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转专业后的研究生,其学制、学费、学历学位证书等按转入专业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须符合转入专业的相关要求,转专业不得改变原入学年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