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岗的研究生导师、校外兼职导师和专业学位职业导师。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主要由师德师风、政策解读、学术规范、教学指导和导学关系等五个模块组成,各模块内容如下:
1.师德师风:主要包括国情教育、法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职业规范、师德修养等内容。
2.政策解读:主要包括导师职责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解读。
3.学术规范:主要包括科学诚信与学术道德教育、学校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内容。
4.教学指导:主要包括校内外专家和优秀导师指导经验介绍、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分享、研究生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分析等内容。
5.导学关系:主要包括和谐导学关系构建、研究生心理健康问题、导师与研究生辅导员协同育人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 导师培训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机制,采取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单向传播与多元互动形结合等方式,确保培训质量。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导师培训分为岗前培训、专题培训、定期培训与日常学习交流等形式,分别在学校和学院两个层面开展。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立“新增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的导师培训体系。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全校导师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协助、督导各学院开展导师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校内新增导师岗前培训,每年举行一次;负责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总体安排开展专题培训。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院级在岗导师定期培训与日常学习交流,建立健全导师培训机制。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内容按模块进行,培训应充分体现学科特色。鼓励各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举行导师经验交流与研讨会。
第九条 学院是导师培训工作的主体,积极发挥导师团队作用,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青年导师的指导能力。
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导师参加培训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包括签到、答题、撰写培训总结或心得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评价应具有发展性评价理念,不仅要有导师是否完成培训活动的终结性评价,同时还应加强对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跟踪性考察意见。
第十一条 各学院每年12月将导师培训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学校对各学院进行研究生导师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年底绩效考核和优秀导师评选的重要依据。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