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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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选聘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工作的通知

2022-06-23 本站编辑 点击:[]

各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校教育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将基础教育最新理论与实践成果第一时间反馈、应用到高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不断强化提升我校研究生的教育教学专业实践能力,进而推动研究生高质量就业,学校决定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优秀教师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兼职导师”)的选聘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校外兼职导师的职责

校外兼职导师是指学校聘任的参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的校外专家,不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校外兼职导师应协助校内指导教师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明确立德树人工作职责,着力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加强职业伦理教育;

(2)协助制定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3)指导教育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提高其专业实践技能;

(4)为教育硕士研究生授课(每年不少于8学时)或专题讲座;

(5)协助校内导师指导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可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等相关工作;

(6)承担有关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其他工作。

二、校外兼职导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程序

1、教育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需满足如下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能认真履行兼职导师职责;了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2)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一线工作,具有与指导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获得行业较高水平荣誉称号,如被评为“教学名师”等;或获得过专业领域地市级以上政府奖励;或取得其他形式较高水平的实践成果。

2、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各教育硕士培养单位组织实施,遴选人数根据本单位教育硕士人数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4人(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每年招生人数多于30人的培养单位遴选的兼职导师数可不超过6人)。兼职导师需填报《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申报表》(见附件),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和基础教育实践中心审批、备案。校外兼职导师在正式任职前应由基础教育实践中心联合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培训。

三、其他要求与说明

1、校外兼职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并颁发“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的聘书,每届聘期为3年。学校每三年对校外兼职导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聘期内教学、指导效果优异的校外兼职导师,由学校颁发“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硕士研究生优秀兼职导师”的证书,且年龄符合要求的可续聘为下一届校外兼职导师。

2、教育硕士培养单位应根据校外兼职导师参与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凡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恰当使用导师身份,或在学术上出现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定期统计汇总校外兼职导师的工作量情况,研究生院根据各培养单位报送的校外兼职导师参与培养指导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量按学校相关文件支付课时费、报告费、实习指导费等劳务费用。

4、校外兼职导师一经聘任,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应及时安排其他校外兼职导师接替其履行职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材料报送

请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于7月22日前,将本培养单位遴选的校外兼职导师的申报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电子签名)发送至邮箱:lyuchenxi@163.com,申报表纸质版材料的报送另行通知。

联系人:吕晨曦

电话: 18042677622

研究生院

基础教育实践中心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