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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例(辽师大校发〔2022〕41号 )

2022-05-06 hsl 点击:[]

辽师大校发〔2022〕41号

关于印发《辽宁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辽宁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师范大学

2022年4月29日

辽宁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和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做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结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是一种工作岗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行“双导师”制。每名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接受两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其中一名为我校在岗导师(以下简称“学业导师”),负责专业理论教学与论文指导等;另一名为具有相关专业实践经验的社会兼职导师(以下简称“职业导师”),负责职业设计、技能培训和专业调查研究指导等。

第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请人除应具有指导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能力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和学术道德,并在师德修养等方面成为研究生的表率。

第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章程》,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学校组织的师德师风考核中五年内无“不合格”情况。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研成果突出、实践指导能力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三)年龄在55周岁以内(含55周岁,以学校下发遴选工作当年1月1日为准),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类别(领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属需要的,可适当增补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优秀教师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在相应专业学位行业领域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行业领域保持着较紧密的联系,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 学业导师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所申报的学位类别(领域)上具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来科研、教学、实践活动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校规定的C类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3篇(或1篇B类)的正式学术论文;

2.主持D类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实践项目一项;

3.公开出版至少1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专著,或主编1部通用教材;

4.在本专业领域本人作品获C类及以上等级奖励1项,或在本专业领域指导的学生获得至少2项C类及以上等级奖励。

以上涉及到的科研成果,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辽师大校发〔2021〕37号)、《辽宁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细则》(辽师大校发〔2017〕92号)确定成果有效性以及成果级别。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须以辽宁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引进人才情况除外),科研论文类成果须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科研项目类、专著类、获奖类、艺术实践创作类等代表性作品须为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或第一指导教师)。

  • 引进人才申请学业导师资格。本“引进人才”是指经学校同意引进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在当年直接聘为学业导师。

  • 专硕生师比超过8的培养单位,可适当放宽学业导师遴选条件,根据单位实际补充一定数量的导师,每次推荐增补的人数不超过5人,具体遴选办法由培养单位制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职业导师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执业资格的教研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并有较充足的时间。

第三章 遴选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申请表》和《业绩一览表》,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同意,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上报材料包括发表论文的原件及检索证明、立项证明(科研处开具)等。

第九条 在2个及以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遴选硕导资格的教师,需按照第八条要求分别填写遴选申请。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师德师风。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表决,获全体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半数(含半数)以上同意,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者即获得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在材料申报过程中有造假行为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取得硕导资格的,予以撤销,并将造假行为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工作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职业导师由研究生院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例》(辽师大校发[2019]6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辽宁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