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就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及全国研究生教育大会精神,鼓励和表彰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调动广大研究生指导教师教书育人和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全面落实立德树人任务,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
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1.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2.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教书育人的执着;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有责任心、使命感,尽职尽责;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关爱学生,甘于奉献,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3.具备精湛的业务素质,具有执着的学术追求,深厚的学术造诣;熟悉教育政策,关注社会需求,拓展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提升指导能力,开拓创新培养,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4.完整培养过一届研究生;参评当年,其指导的研究生毕业人数不低于所在单位其他导师的平均数(1名博士生按2名硕士生计算),且初次就业率达到80%。
5.近三年所指导的研究生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且同等条件下优先:
(1)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或参加国家级比赛、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发表署名单位为辽宁师范大学的高水平的科研论文,其中理科科研论文B类及以上、文科B类及以上或CSSCI论文(正刊)(艺术类学科含北大核心期刊)。发表的科研论文学生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学生为第二作者。(其中B类科研论文界定以科研处文件为准)
(3)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1.侵犯研究生合法权益,虚假套取或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的津贴或奖金,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2.不客观公正评价研究生学业水平,以追求高水平学术成果为目的擅自延长研究生修业年限。
3.未严肃认真行使导师权利,敷衍填写研究生培养鉴定、评审意见等或违规委托他人代签;
4.在指导研究生时不积极、主动、认真,长时间不回复研究生提出的学术问题、不批阅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等
5.未严格遵守培养纪律,在中期考核、论文评审、答辩等环节向研究生违规收取费用。
6.所指导的研究生,评选当年有在政治、学习、科研和生活等方面违法违纪情况、有学术不端行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抽检中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等。
7.其它违反学校或上级相关文件要求不适合评选优秀导师的情况。
1.学校根据全校当年研究生培养情况确定评优指标。各学院(中心)根据本办法,评选出拟本学院(中心)优秀导师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候选人须填写《辽宁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表》,并附所指导研究生获奖、科研成果、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2.研究生院审议后,向学校提出本年度拟获“辽宁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称号的教师名单,学校审定后将《申报表》交校人事处备案。
3.学校对备案的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候选人进行审议,提出初选名单。
4.对优秀导师入选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教师存在相关问题,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异议。教师工作部和研究生院组织核实异议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纳入学校年度评优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学校颁发“辽宁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证书”并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