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有关部门规章制度 >> 正文
[返回]

【基地管理】大连市社科联(社科院)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6年5月9日发布)

2017-05-04  点击:[]

为进一步发挥大连市社科联(社科院)智库功能,更好地组织引导大连市社科联(社科院)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为大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条件

1.研究基地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学术研究。

2.研究基地应为在连高校社科研究机构、大连市属社科研究机构、研究能力较强的社科类社会组织或省社科联所属委托市社科联管理的研究机构。依据市社科联(社科院)要求及基地的研究方向,制定基地三年期工作规划。

3.学科特色突出。研究基地必须是在大连市有一定影响的优势学科,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优势。

4.科研成果丰富。科研水平在其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声誉,拥有较强影响的研究成果。研究团队至少有三名成员近三年来承担过省部级以上课题,或在国内外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过论文,或在国内外权威出版社出版过学术专著,或获得市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5.队伍结构合理。应拥有省内外知名的学科带头人或领军人才,有一支能适应社科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需要的专兼职学术队伍,鼓励跨学科、跨单位合作;研究团队中正高职人员比例原则上应在30%以上,研究人员中45岁以下人员要占一定比例。

二、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市社科联(社科院)每年为研究基地至少立项一项课题。

2.市社科联(社科院)研究基地由市社科联(社科院)和高校(主管单位)共建,以高校(主管单位)自建为主。市社科联(社科院)每年集中对优秀研究基地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二)义务

1.每年至少承担一项市社科联(社科院)课题研究任务,或向市社科联(社科院)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报告。

2.市社科联(社科院)委托的课题项目,研究成果如果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有关部门采用,市社科联(社科院)将给予一定资助[研究成果同时需注明“大连市社科联(社科院)研究基地”字样]。

3.每年举办一次高水平的学术研讨会。

4.每年开展一次社科普及活动。

三、设立程序

1.基地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社科联(社科院)研究基地申报书》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社科联(社科院)科研部审核。

2.市社科联(社科院)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

3.市社科联(社科院)进行公示。

4.市社科联(社科院)颁发证书并授牌。

四、相关要求

1. 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点科研项目、发表重要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重要任务,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社科项目研究。

2. 研究基地发表的重要社科研究成果要在刊发两周内上报市社科联(社科院)。

3. 研究基地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参加市社科联(社科院)组织的相关活动。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三个月以上的负责人,应及时通报市社科联(社科院)。学校解聘或调整研究基地负责人,应报市社科联(社科院)备案。研究基地组织开展重要活动,应提前通报市社科联(社科院),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4. 市社科联(社科院)对研究基地每年考核一次,每三年根据考核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大连市社科联(社科院)。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鉴定结项】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实施细则(2012年4月修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