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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工作细则(试行)(2020年5月13日)

2022-12-12  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适应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信息化趋势,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重大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工作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社科管理部门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社科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协助全国社科工作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条 重大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必须严格把握政治方向关,坚持把成果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客观公正、规范严谨,着力推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着力推出具有重大学术创新价值和文化传承意义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服务。

第三条 重大项目原则上要求按照投标书中的计划完成时间申请结项。项目执行期间,有研究内容调整、改变成果形式等重要事项变更申请的,需按照变更申请批准后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首席专家须及时提出鉴定结项申请.

第四条 重大项目鉴定结项有网络通讯鉴定、会议鉴定、免于鉴定三种形式。一般采取网络通讯鉴定,由首席专家通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科研创新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结项申请,全国社科工作办组织实施。结项成果属于大型文献集成、研究丛书或大型数据库性质的,可由首席专家在线提出会议鉴定申请,省级社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鉴定专家建议名单,报经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后,由省级社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涉密成果由首席专家在线提出免于鉴定申请,经批准后通过线下提交纸质材料,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符合免于鉴定条件且不涉密的结项成果,可由项目首席专家在线提出免鉴申请并按程序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

第五条 重大项目申请结项,依据不同鉴定形式需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网络通讯鉴定的,需在平台提交《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简介和最终成果全文。

(2)申请会议鉴定的,会前需由首席专家通过平台提交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2万字的成果概要;会后由省级社科管理部门将鉴定专家意见表(扫描版)通过平台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并寄送内含最终成果的移动存储介质1份。

(3)申请免于鉴定的非涉密成果,需通过平台提交《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简介和最终成果全文,以及相应佐证材料;涉密成果需线下报送纸质版《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简介各1份(A4纸型,于左侧装订),移动存储介质1份(内含最终成果全文、最终成果简介和《鉴定结项审批书》及相应佐证材料)。

如有重要事项变更,须在《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总结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附经全国社科工作办或项目责任单位批准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鉴定材料的审核汇总,确保真实、有效、规范,并将有关材料按程序报送所在省级社科管理部门。省级社科管理部门收到结项申请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对申请会议鉴定的,提出7-10位鉴定专家建议名单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鉴定专家不得由项目首席专家或责任单位代为推荐。

第七条 鉴定专家由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厚、学风作风端正的正高职称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鉴定专家不得是项目责任单位专家(含兼职教授)或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与项目首席专家有师生、亲属关系,本省(区、市)专家不得超过2人。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会议鉴定专家召集人须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领军人物且为外省(区、市)专家。

第八条 鉴定专家应对被鉴定成果的政治方向和学术质量独立做出评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必要时鉴定专家可直接向全国社科工作办反映个人意见。

第九条 重大项目结项采取会议鉴定的,由全国社科工作办委托省级社科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主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严谨。会议鉴定须通过现场陈述、专家提问、课题组答辩、集中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在完成项目本身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全国社科工作办视情况予以审批:

(1)有2项及以上阶段性研究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含)以上或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

(2)有2项及以上阶段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

(3)阶段性硏究成果被编发全国社科工作办《国家高端智库研究报告》《成果要报》2篇及以上;

(4)经有关部门认定研究成果涉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课题组,须在《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佐证材料经项目责任单位和省级社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涉密成果或涉密佐证材料,不得通过网络报送。不符合免于鉴定条件者,重新申请通讯鉴定。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综合鉴定专家意见,给予重大项目最终结项成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价等级,并适时网上公布。对通过鉴定、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颁发结项证书,视经费使用情况决定是否拨付项目未拨剩余经费。

对未达到结项标准的项目予以暂缓结项,反馈鉴定专家修改意见,由项目课题组限期修改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复审。修改后仍未达到结项标准或超过限期修改时间仍未完成的,由全国社科工作办视情况予以终止或撤项。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生效后在研和新批准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本细则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7日发布) 下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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