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我省应用基础研究,省科技厅设立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指导计划(以下简称基金指导计划)。为加强基金指导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行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指导计划属于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基金指导计划项目是指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管理的基本要求,由项目审定推荐单位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审定推荐,并由省科技厅备案立项的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项目资金由依托单位负责安排。
第三条 基金指导计划旨在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加大对我省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四条基金指导计划项目组织将坚持鼓励创新、服务产业、培养人才、面向未来的方针,按照开放管理、权责统一、公平公正、信用考核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基金指导计划。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基金指导计划的立项下达部门,是基金指导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各审定推荐单位为基金指导计划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各项目承担单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基金指导计划的组织管理,一般按照各单位近三年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情况确定立项指标数,即与各单位约定基金指导计划拟立项数量和各单位资金匹配额度。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的总体安排,组织发布基金指导计划申报通知,由各项目审定推荐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经过评审(议)及公示程序,以文件形式报送审定推荐项目名单和资金配置承诺。经科技厅备案立项,下达年度基金指导计划。
第八条 基金指导计划由审定推荐单位负责审定和推荐拟立项项目。原则上省属二本以上高校、中省直科研单位(含中央转制院所)和中省直医院为独立审定推荐单位;依托企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科研人员申报项目由省科协作为审定推荐单位。具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或与省科技厅建立开放基金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审定推荐;其他单位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审定推荐。
第九条 审定推荐单位为项目的主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论证、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等。原则上审定推荐单位每年要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通知,在组织管理范围内提出年度计划重点指南方向,并实施申报、评审(议),按照立项指标确定拟审定推荐名单,经公示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审定推荐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申报单位为审定推荐单位的,要根据与科技厅确定的拟立项指标进行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申报单位为非审定推荐单位的,审定推荐单位要与申报单位协商安排落实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审定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处置、结题验收等进行监督,并负责将相关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时,负责配合省科技厅等部门开展项目的抽查和检查工作。审定推荐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基金指导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审定推荐单位自行制定的基金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应按照省基金指导计划的通知要求并参照《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确定,一般在申报条件、组织程序、资金管理、评价机制等方面要予以进一步明确,突出体现基金的内涵和特点,突出体现与产业技术创新的紧密结合,突出体现对青年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十三条基金指导计划建立项目处置和调整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审定推荐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形成项目处置调整和项目终止意见,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视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1.立项年度内项目未启动、未实施,审定推荐单位决定终止项目的,由审定推荐单位提出终止项目意见,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按年度统一下达终止项目计划。
2.具备适当理由,项目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审定推荐单位可经过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备案。
3.审定推荐单位每年须将年度项目验收结果报省科技厅,对未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予以信用记录,并作为今后确定立项指标的参考。
4.省科技厅在项目的抽查和检查过程发现项目造假,资金承诺虚假,管理过程未按要求执行的项目,可直接取消该基金指导计划项目,并形成信用记录,做为今后确定单位立项指标依据。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审定推荐单位负责,按各单位基金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项目结余资金可自行处置,无须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凡在辽宁省内能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独立法人单位中,具备独立研究能力和适当年龄的科研人员,均可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具体要求依托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标准的连续性原则上至少保持三年以上;
3.历年获省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均已按计划任务合同书实施,并已通过结题验收;
1.按照通知要求,申报人通过辽宁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保存提交;
2.项目审定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项目评审或评议。原则上拟立项超过10项的单位,可委托具有项目评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自行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方式提出拟立项项目,10项以下的单位至少要通过组成单位学术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凡报送省科技厅的项目必须履行单位公示程序;
3.项目审定推荐单位将推荐项目汇总表和资金配置承诺及相关附件正式行文报送至省科技厅,同时在申报系统中完成必要操作。原则要求推荐项目中50岁以下的项目负责人不低于依托单位立项总人数的70%,单项项目配置资金一般为5万元以上,最低不低于3万元;
4.省科技厅主管处室负责对审定推荐单位文件进行受理,并按照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核查,履行程序予以备案,在申报系统中操作确认,科技厅下达基金指导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基金指导计划项目评审(议)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学道德水准,具有自然科学领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及自然科学领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建议各审定推荐单位利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开展评审评议。
第十七条基金指导计划项目评审(议)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议)专家对其亲属及同一项目组同事申报的项目应予回避。当年申报基金资助的申请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类别基金的评审。受聘评审专家如因未履行回避制度确定的推荐项目,一经发现取将消立项资格,并进入专家的信用考核。
第十八条 受聘参加基金指导计划项目评审、评议工作的专家和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3.不得泄露评审(议)过程中的情况和未公开发布的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定推荐单位为立项项目的管理部门,基金指导计划下达后,各审定推荐单位须组织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填写项目合同,并由审定推荐单位审核后在信息管理平台操作确认,同时审定推荐单位将合同以文本形式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申请人名章后由单位、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申请人三方留存,做为项目管理和检查的依据。省科技厅将以审定推荐单位上传的合同作为备案留存。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项目合同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并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跟踪项目进展,及时拨付资金,监督和保障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基金指导计划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2年,从项目合同签订当月算起。项目实施过程中,审定推荐单位应及时跟踪掌握项目进展,并按合同要求,根据项目情况适时做出项目的处置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审定推荐单位负责组织结题验收,如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应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结题申请,报省科技厅备案,项目结题验收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审定推荐单位每年须对基金指导计划项目的执行做出总结评价,并将总结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通过开展年度检查或抽查方式,加强基金指导计划的管理,将各审定推荐单位的立项和管理过程、资金配置情况、项目执行和结题验收情况纳入信用考核,并将其作为今后立项额度增减的重要依据。对在项目管理、资金保障、执行程序都完善的单位予以立项额度奖励,否则将适度减少直至取消年度立项额度。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有权根据相关要求,对重大失信行为的申请人、项目依托单位、审定推荐单位以及评审专家等给予相应处罚,一般视其情节,给予2-3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减少或取消立项申报和审定推荐资格以及记录专家黑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基金指导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可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审定推荐单位报省科技厅备案后调整。
1.调离本单位且不能再继续承担该项科研任务的人员;
2.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重大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基金指导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在研究内容、经费预算支出、合作方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处置的,由依托单位提出意见,由审定推荐部门批准确认,报省科技厅备案。审定推荐部门进行调整后须按新合同进行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一般于年终集中受理调整项目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在抽查检查中发现须调整的问题项目,按照处置调整程序进行,发现须终止的项目可直接予以项目终止或取消。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基金项目管理,由省科技厅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