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2010年修订颁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理顺学院领导班子内部关系,保证学院领导班子议事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院的领导体制是院行政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之间划分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以下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只称党总支〕。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和党委任命的院长助理、辅导室主任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1)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际措施;
(3)研究解决本单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方面的问题;
(4)研究解决本单位学科建设、学术梯队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问题;
(5)研究本单位下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辞退、引进、流动、出国、晋级、评职、奖惩、培养等人事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
(6)研究本单位创收工作、创收收入分配与开支和行政业务经费开支问题;
(7)研究本单位招生、分配、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8)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凡属上述议事范围内的问题,都要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召集会议,要在事后及时将所做出的决定向会议报告。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研究确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提出,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2天送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凡未经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一般为一周一次。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才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 必要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可请学院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和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必须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但不能将个人意见强加于其他成员。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以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向其转告本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到全院师生员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一级单位。其他类似的处级单位也要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