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是加强校际合作,促进学科建设,积累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经验,推进学位点建设,提升我校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为建立健全宜春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保证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质量,助推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优势学科的打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以下简称“联培单位”),指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国内高校。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指学校教师与联培单位共同培养的非宜春学院学籍的研究生。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以下简称“联培导师”)是指被联培单位聘任为研究生导师的我校在岗教师,导师资格由联培单位聘任文件或者聘书认定。
第五条联培生管理工作归口部门为研究生工作处,具体培养工作由联培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学校其他部门配合管理。
第二章学生培养与管理
第六条联培生由我校与联培单位共同管理,分段培养。原则上在我校期间,由我校进行管理。
第七条联培生首次进入我校学习,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经学校研究生导师和相关二级学院确认后,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工作处报到。报到后统一安排住宿,办理校园一卡通等手续。在学校学习结束后,须到研究生工作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持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联培导师负责制,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工作处共同管理,联培导师是联培生的直接负责人,对培养质量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联培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除遵循联培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建议,报联培单位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根据培养计划的安排,在双方导师指导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学校统一组织的相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者须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实验室安全及教学科研设备的完好。毕业前,应清还在我校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联培生由联培单位进行学位管理,学位论文由双方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撰写及答辩等均按联培单位的要求按时按量保质完成,报送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联培生在学习期间双方导师联合开展的课题,知识产权归属和署名顺序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协议形式加以明确。联合培养期间,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发表时,应署名联培单位为第一单位,根据实际贡献可将双方导师列为共同通讯作者,作者署名应符合学生申请学位的成果要求。联合培养期间其它研究成果发表的论文,署名情况由双方导师协商决定。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审非基本条件要求时,学校认可联培生第一导师作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第二单位的论文。
第三章导师的遴选与职责
第十四条导师的遴选。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初审,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并推荐到联培单位,导师资格由联培单位进行遴选、审批,我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导师的职责。
(一)负责联培生的学习和生活指导,并与所在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联培生在我校的生活和学习管理。加强联培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良好的学术道德;督促联培生在我校办理报到、离校等手续。
(二)负责确定联培生研究课题,制订联培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给予联培生必要的科研实践任务,指导并检查联培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撰写。
(三)负责审查联培生提交的学期考核报告、毕业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与答辩等材料。
(四)负责向研究生工作处送交联培生做毕业论文期间的归档材料。归档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答辩表决成绩及最后总成绩复印件,联培生学分成绩单复印件,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含我校为署名单位的论文,学位论文、作品,各类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五)负责联培生培养和研究经费的规范使用和审核。
(六)协助联培单位做好研究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协同联培单位解除对有关联培导师的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本人招收的联培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
(二)所指导联培生的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问题。
(三)在培养过程中联培导师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要调离。
(四)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不实事求是,有舞弊、降格要求等行为,有失师德师风和有损学校声誉。
第四章培养经费与管理
第十七条联培生的培养经费以每生每年1万元(本省联培单位)、1.5万元(外省联培单位)标准,经二级学院按联培生人数申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按照财务年度预算一次性划拨给二级学院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联培生除享受联培单位奖助学金等各项津贴之外,在我校学习期间,还享受我校联培生以下政策:
(一)科研成果奖励、学科竞赛奖励等,参照在校本科生标准执行。
(二)助研津贴不少于300元/月/人(由联培导师从个人科研经费年按10个月计发)。
(三)在我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提供2人间宿舍,并免收住宿费。
第十九条二级学院科学合理地安排研究生联合培养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研究生联合培养经费的所有报销票据,均须由导师签字,经所在教学院院长批准后,到计财处进行报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工作处。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