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学院办字〔2013〕46号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宜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全面落实《江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全校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受任何校纪处分;
4.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程成绩每门达80分以上,并获得校级奖学金;
5.须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课题、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学术奖励、发明专利、学科竞赛奖励或省级竞赛奖励;
6.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审定推荐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审定结果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3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