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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研究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试行)
备注: 考核等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0分)。 科研工作量以及管理工作量、研究生(本科生)培养工作量中有一项未完成,即不可评为良好;若两项以上没完成,则被评为不合格。 研究人员考核评分标准中职业道德、科研工作、研究生(本科生)培养工作部分评分为每学期末综合评议;管理与其他工作部分分值则采取扣分累计计分方式计分,即在日常工作中对所出现失误的情况按所定分值扣分,学期末按此项总分减去日常累积扣分所得分值为此项考核得分。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技术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试行)
备注: 考核等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0分) 技术水平、配合研究人员进行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与实验室管理辅助、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有一项未完成,即不可评为良好;若两项以上没完成,则被评为不合格。 技术人员考核评分标准中技术水平、配合研究人员进行实验、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部分评分为每学期末综合评议;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与实验室管理辅助部分分值则采取扣分累计分方式计分,即在日常工作中对所出现失误的情况按所定分值扣分,学期末按此项总分减去日常累积扣分所得分值为此项考核得分。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管理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试行)
备注: 考核等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0分) 职业道德、工作效果、管理监督、能力评测、素质评测中有一项未达标,即不可评为良好;若两项以上未达标,则被评为不合格。 管理人员考核评分标准中职业道德、工作效果、管理监督、能力评测、素质评测为每学期末综合评议;是否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则采取扣分累计分方式计分,即在素质评测所定分值扣分,学期末按此项总分减去日常累积扣分所得分值为此项考核得分。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步伐,加强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该项经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依据江西中医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务求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学院科研财务的统一帐号,实行统一管理,独立使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筹的运行经费可根据国家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自主使用。 第三条学院科研处、计财处是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经费来源 第四条运行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学院根据《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下达运行经费五十万元。 2、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筹经费。 三、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日常办公经费:包括电脑耗材、办公电话、办公文具、办公交通等相关费用; 2、消耗试验用品:包括实验室常用的玻璃仪器、各种制剂、试剂; 3、仪器设备维护费用:各种仪器设备的维修,购买消耗性配件; 4、图书资料费:重点实验室所必备的大型工具书、科技期刊(含科技:电子出版物)的购置费及用于文献检索的费用; 5、学术交流费:用于重点实验室研究室主任和中青年研究人员骨干参加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人员培养等; 6、差旅费用:受重点实验室委派因公外出的差旅费用(相关标准参照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7、接待费用:用于重点实验室对外联系、合作及访问专家、学者到访的接待费用。 四、 经费预算 第六条学院下达的五十万经费到帐后,重点实验室根据当年经费总额及效益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费数额和大致开支范围),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在运行中,经费预算方案如有十万以上的调整,需另行上报学院分管领导。 第七条列入经费预算方案超过十万元的使用计划,由设备处负责按采购要求办理(如办公装修等)。 五、审批与报销 第八条 运行经费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重点实验室本度的经费预算方案执行,超过预算方案的支出需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主管,日常支出须经其同意并签字即可,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需取得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并经其签字方可。 第九条用学院拨款和重点实验室自筹的经费所购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的产权归学院,办公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电子出版物)、工具书等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专管共用,报销前须经有关人员验收,登记造册、并在报销凭证上签字证明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用重点实验室自筹的经费所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其产权归该学科所有。 第十一条 报销时须有重点实验室主任或主任助理签字外,还须经办人及验收人签字,凭相关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六、结余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每一财政年度终结,科研处、计财处会同重点实验室对当年经费进行清理、核销,结余的经费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组必须按批准的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开始研究工作。研究中要注意做好科研原始资料包括各项数据的收集、核对和整理,认真填写《科学研究记录本》,及时向重点实验室反馈研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延长年限、改变项目承担人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处审批备案。申请延期一般只能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五条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变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及合作单位签署意见,报学院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必需变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科研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加强对项目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科研人员解决一些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重点实验室有权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九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研究效益和研究质量低劣、不能胜任研究任务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或超过规定完成年限二年又无明显研究进展的。属主任基金资助项目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撤消或中止;属院级项目的,重点实验室报告学院予以撤消或中止;属国家、部委及省厅级项目的,重点实验室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撤消或中止。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结束后,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项目总结报告、会同重点实验室核算报销人员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及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经重点实验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处进行审查,然后由学院科研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作出综合评价。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按结题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项目结束后,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转入新项目的研究,或交重点实验室使用。具体办法按《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凡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除及时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外,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或附属单位全数收回,交重点实验室调剂使用。结余经费纳入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凡未经批准,不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对于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和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重点实验室不允许其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的项目负责人,对其今后项目申报予以或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五条凡申报国家攻关项目、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都应为江西中医学院;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署名“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或者“Key Laboratory of Modern Preparation of TCM(JiangXi University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inistry of Education, Nanchang 330004,China”,未标注,不得作为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的有效文件。 第十六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未经结题者,重点实验室一律不受理其鉴定或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有关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并及时归档。归档要求按《江西中医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共同负责解释。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依据江西中医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院科研财务的统一帐号内按课题单独建帐,由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独立管理;由重点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所有课题经费在科研财务的报销核算工作,以便重点实验室及时监管各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 学院科研处、计财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益的原则,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本办法,严格按照课题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第四章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学院科研处及时通知重点实验室专门报销核算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由重点实验室专门报销核算人员领取相关项目经费的“江西中医学院科研经费专用折”。报销时,相关票据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须有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由重点实验室专门报销核算人员凭经费专用折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批准后购买。 第九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其购买的仪器设备归重点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重点实验室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经重点实验室专职秘书登记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字后,方予报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主任不在时,可由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代为审批: 第十二条科研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按《江西中医学院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临时工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需由费用收取人、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此类经费支出应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成果鉴定及与之有关的各种开支,项目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备案。对参加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控制在:预审100元/人,函审和会议鉴定200元/人以内。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五条凡在重点实验室内和学院内部领取科研所需的药品、试剂、器材、实验动物及打字、复印、摄影、冲印等费用采取内部转帐形式支付。凡向外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应采取转帐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否则不予报销。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具合法的原始发票。 第十六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或年度暂付款累计超过1000元的项目,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经费的分配 第十七条凡属重点实验室(指学院教职工)承担的纵向课题,重点实验室均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各按10%的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申报课题、检查课题、申请鉴定、验收、科技奖励、组织或参加科技管理学习班及科技会议等工作所需经费和科技人员奖励、以及补充重点实验室运行金费等。主任基金资助的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凡属重点实验室固定和流动研究人员(指享受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待遇的学院教职工)承担的横向课题,重点实验将扣除成本的纯效益(除去合同规定应偿还部分)统一调配用于重点实验室再发展和人员奖励。 第六章经费的决算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重点实验室报销核算人和科研处有关管理人员抓紧清理历年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项目档案,一份经重点实验室上报学院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上交重点实验室或作为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任务,并经决算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由由课题组转入其它项目使用,按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资助项目、未完成研究任务或批准撤消、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及项目完成结余经费由重点实验室收回支持其它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继续用于本项目组其它研究工作,但其产权归属学院,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调配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学院科研处、计财处会同审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共同负责解释。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激励机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建立此奖励办法的目的旨在通过价值导向,激励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积极争取国家各类科研项目,高效高质完成研究任务,获取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并促进科研成果向先进生产力转化,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第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对成功申报国家级重大或攻关项目、国家级、省部、厅级项目的项目组学校分别按到位经费的10%、8%、7%、6%进行奖励。 第三条科研项目任务奖:对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在研项目,按计划完成本年度科研任度,在项目研究进展过程中每年进行奖励。每年按到帐经费的8%给予科研任务奖。 第四条论文发表奖;对在SCI期刊发表论文(以第一或通讯作者且本实验室署为第一发表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的奖励。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是对通过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取高水平科研成果而获取到各级各类奖项的项目组进行奖励。此项奖励只限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奖项。 第六条专利奖;是对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创新思路的申报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的项目组进行奖励。 第七条 效益奖:当纵向课题转化或横向课题完成,产生经济效益后,扣除成本,按纯收益实际到位情况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课题组占70%,学院占30%(其中20%留于重点实验室再发展)。 第八条针对纵向项目组的各种奖励,由项目负责人牵头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并与项目组成员协量确定分配方案,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得不得低于50%,项目组将分配方案报重点实验室备案并按国家相关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当分配方案出现问题时,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可进行协调。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和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开放基金)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主任基金按照“流动、开放、竞争、联合、创新”的原则,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先发展领域培育优秀项目;同时通过实验室的开放,加强同行之间、学科之间的学术交流,努力创造一个比实验室自身范围更大的学术群体,促进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不断提高本实验室的科研能力与学术研究水平,以利于实验室的发展,并促进学科的发展。 第二条由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江西中医学院每年投入50万元RMB设立主任基金,主要从事现代中药制剂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主任基金每年拿出总经费的40%,但至少不低于20万RMB设立开放科研基金,对外公开招标。 第四条 主任基金主要为在本室进行的本领域科研课题提供资助,同时,欢迎自带项目或课题经费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研究工作或进行科研合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主任基金主要资助以下方向的课题: 1. 中药新型给药系统的研究 2.中药不稳定成分的稳定化研究 3.新辅料的应用研究 4.中药有效成分药物动力学研究 5.中药制剂制造技术应用基础研究 6.中药制造过程在线检测研究 7.中药药效物质基础研究 8.中药质量控制技术研究 9.建立中药有毒物质检测体系的研究 10.中药防潮技术的研究 11.中药矫味技术的研究 12.微生物转化研究 13.真菌发酵工艺研究 14.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相关学科研究 第三章 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资格: 1、申请时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及同等学历的本校和非本校科研人员。 2、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①在读(指脱产学习)研究生;②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者,无需推荐即可直接申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硕士学位及同等学历申请人应具备二位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信。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根据《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课题申请指南》,按规定格式详细填写《《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课题申请书》,连同专家推荐信一起在指定时间内寄送到本实验室。 2、审批程序: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根据下述原则进行审批: (1) 课题内容符合本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 (2) 课题具有一定先进性和重要性; (3) 研究思路、技术途径的创新性,有明显的学术和技术意义,明显的环境、经济及社会效益; (4) 研究计划合理可行,申请者有能力按时完成。 申请者的研究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或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建议资助资金数额,正式接受申请人为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 曾获本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取得较好的研究结果,并且为延续性强的课题,如果再次申请研究基金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 3、申请日期 本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主任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课题申请,在本度内可自由申请,本实验室自接到课题申请书后2个月内作出资助决定。 4、申请者应根据评审意见填写课题计划任务书,由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正式列为本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 5、 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若已超过计划任务所确定的截止时间一年仍未结题者,实验室将不预留此项经费。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申请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主任基金资助项目采取自选立项和学术委员会建议立项两种形式。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对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主任基金自选资助项目具有决定权;对于2 万元以上主任基金资助项目需交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答辩,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立项的课题和资助力度。 第九条 主任基金资助项目的运作全面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招标制,通过竞争达到人、财、物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保证项目高速、高质量顺利实施。 第五章 课题研究工作管理 第十条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必须在工作开始前按照计划任务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如改变计划,或变更课题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主任基金资助的在研项目需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简要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每年在本实验室学术年会上提交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报告,主要包括:①课题年度进展情况报告;②已取得的成果和论文的书面材料;③下一年度研究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主任基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如需延长研究时间,或增加研究经费,均需办理申请及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推荐外单位的科技人员作为进修人员参与本课题工作,但其工资需由原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本实验室为来访学者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在必要时经本人申请可以提供高级专家专题咨询,解决研究工作中的理论、技术难题。 第十五条主任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在必要时可申请本实验室配与科技人员,协助进行短期研究工作(一般在6个月以内),其补助与津贴由课题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凡在实验室进行相关试验的课题参加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按仪器设备的有关操作、维护规程使用本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或委托本室聘请有关专职人员共同参加课题的实验,他们的作用应在实验的成果中得到反映。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检查资助课题及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时,有权将问题报告提交给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视问题严重程度,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均有权要求课题负责人对课题进行整改、暂时中止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课题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①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②已发表或已正式录用待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篇为SCI、核心期刊或专业期刊收录);③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④课题的鉴定及评审意见;⑤ 课题获奖证书;⑥其它与本课题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第六章 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主任基金资助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依照《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科研经费,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主任基金资助项目纳入江西中医学院科研财务,建立课题帐户,实行单独核算,由课题负责人掌握经费使用权,所有单据经课题负责人、经办人及验收人签字后,在开支范围内在科研财务进行财务结算。课题工作年度末,课题负责人应提交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室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结余经费是否转入下一年度。对执行情况较差的课题,实验室有权终止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实验室提供资助的主任基金应用于项目研究,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不少于总资助额的60%; (2) 论文版面费、学术活动费(包括本实验室同意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不超过总资助额的15%; (3)客座人员来室工作的差旅费等。 第二十二条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本实验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并按照江西中医学院有关物资管理条例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所购的设备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测试资料归本实验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结余的经费及剩余的原材料、零星器材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或他用。 第七章 学术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或者“Key Laboratory of Modern Chinese Preparation(JiangX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Ministry of Education, , Nanchang 330004, China”。 第二十五条 主任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可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办理,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主任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本实验室独享,或与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单位共有, 但必须明确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未经本实验同意,专利不得向他人转让;专利转让获得的收益协商决定如何划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申请指南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设置开放课题研究基金,按照“流动、开放、竞争、联合、创新”的原则,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先发展领域培育优秀项目,吸收国内外杰出科研工作者前来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目的是促进学术思想和人员的广泛交流,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培养科学研究人才,以推动现代中药制剂学的发展。 1.申请人条件和要求 (1)、申请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及同等学历的本校和非本校科研人员。 (2)、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①在读(指脱产学习)研究生;②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者,无需推荐即可直接申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硕士学位及同等学历申请人应具备二位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信。我们同时鼓励跨学科申报。 课题的研究期限为1—2年,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若已超过计划任务所确定的截止时间一年仍未结题者,实验室将不预留此项经费。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申请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费使用严格按“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凡经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由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发表的论文,应注明“本课题由江西中医学院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 2.主任基金申请程序 申请人根据实验室公布的开放基金主要资助方向自由选题申请,并填写“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课题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专家推荐信在指定时间内寄送到本实验室。 本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主任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课题申请,在本度内可自由申请,本实验室自接到课题申请书后2个月内作出资助决定。 由学术委员会对课题的选题、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从事实验分析工作与完成课题的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提出评审意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生效(曾获本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取得较好的研究结果,并且为延续性强的课题,如果再次申请研究基金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 主任基金资助项目采取自选立项和学术委员会建议立项两种形式。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对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主任基金自选资助项目具有决定权;对于2 万元以上主任基金资助项目需交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答辩,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立项的课题和资助力度。 3.主要资助方向 (1).中药新型给药系统的研究 (2).中药不稳定成分的稳定化研究 (3).新辅料的应用研究 (4).中药有效成分药物动力学研究 (5).中药制剂制造技术应用基础研究 (6).中药制造过程在线检测研究 (7).中药药效物质基础研究 (8).中药质量控制技术研究 (9).建立中药有毒物质检测体系的研究 (10).中药防潮技术的研究 (11).中药矫味技术的研究 (12).微生物转化研究 (13).真菌发酵工艺研究 (14).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相关学科研究
联系方式: 杨明,电话:0791-7118658,电子邮件:yangming16@126.com 朱根华,电话:0791-7118658,电子邮件:zgh971029@163.com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云湾路18号 邮编:330004 网址:http://www.jxtcmi.com/zd/
江西中医学院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五年十月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西中医学院) 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申请书
课题名称: 申 请 者: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江西中医学院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五年制
一、简表
五、经费预算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一、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科研档案是按照科研资料时间及科研课题类型分类。 第二条、教科研文件的归档范围,按教科研进程划分为: 1)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2)研究实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等。 3)总结鉴定阶段: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鉴定材料,经费决算材料等。 4)成果奖励申报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 第三条、实行由课题(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凡列入本实验室科研计划的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归档范围,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因故中途停止或失败的计划内课题,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也应归档,并说明情况。 第四条、教科研文件材料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整理移交归档。周期长的课题,可分阶段归档。课题负责人在归档时,负责填写课题档案简介和参加工作人员名单,并经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第五条、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等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六条、定期对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认真解决。对破损或模糊不清的应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七条、科研档案应明确专人兼管、相关资料和负责收集、整理、分类、编目,统一保管。 第八条、档案要统一存放在实验室档案柜,档案柜内要保持整洁、空气流通、温度适宜,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与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为防止档案丢失,凡借阅档案必须办理登记、签字手续。对较重要的档案,只能在档案室内查阅,需要外借要经实验室领导批准。 第十条、不准私自转借。借阅档案要按时归还并按要求放回原处。 第十一条、不准损坏、污染、涂改、抽拆档案。不经档案室允许,不准复印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有关人员必须在档案室内查阅机密资料,不得将密件带出,如需携带密件外出时,必须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有关人员不在家庭或其它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机密事项。不应知道的机密,不打听、不询问、主动回避。
二、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由实验室人事行政专员负责实验室所有档案管理; 第二条.档案资料柜要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入易燃易爆、易引鼠入室的物品。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坚持平时整理。根据本实验室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制定案卷类目,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第五条.档案一定要齐全完整,按一定的编号方式编号,并按保密程序实行密级档案管理。保密性质的档案调阅需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才能办理借阅手续。 第六条、凡涉及密级档案和文件材料,不准带回家,不准向亲友和无关人员泄露其内容及存放位置和保安设施。 第七条、按照上级档案业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对本中心年度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对考核文档进行归类和标识以方便查阅,妥善保存考核文档。 1)考核文档是重要的人事档案,行政管理人员要实施分级保密管理制度,防止考核文档被无关者查阅。 2)实验室主任需要时可以查阅实验室所有人员的考核文档。 3)其他研究人员在需要时可以查阅分管部门人员的考核文档。 4)实验室人员需要时可以查阅本人的考核文档。 5)超出以上范围的查阅者,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直接上级审核,实验室主任或主任助理审批后才能进行查阅。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印章由实验室主任指定办公室专人保管和监印。 第二条、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第三条、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凡以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第七条、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 第八条、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公共场所内的所有办公设备,如空调开关、照明灯开关、地毯、玻璃、桌椅、电器等,均由实验室负责调试、修缮,其他人员如需调试、修缮,必须经实验室同意后方能进行。当设备运行出现故障或火灾时,实验室任何一个成员都有责任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实验室汇报。对于隐情不报,或因主观原因报告不及时的,实验室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公共设施和设备,如墙体、墙面、悬挂物等改造更新或悬挂物体,都必须征得实验室同意。 二、接待室管理制度 个人因私接待必须在接待室进行;实验室公务接待在接待室进行,一般不允许进入办公区。自觉维护接待室的干净整洁。接待结束后,桌面不应遗留任何物品,接待人员应及时关闭电灯、空调和门窗等,注意电源开关,避免发生事故。 三、多功能学术厅管理制度 (1)报告厅的使用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 (2)各研究人员如需使用报告厅要提前2小时向办公室打招呼,并说明会议时间、人数、内容等;办公室应提前半小时准备好电脑、投影仪、电灯、空调和茶水。 (3)与会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五分钟进入会场。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为振动,以免干扰会议正常进行。 (4)与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的清洁卫生。会议结束,桌面不应遗留任何物品,主持会议的部门应及时关闭电脑、投影仪、电灯、空调和门窗等。 (5)自觉爱护报告厅设施,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调试,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启动;若造成设备和设施损坏的,实验室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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