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避免实验室财产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度本制度。
1、凡因责任事故而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教师或学生,一律按本制度赔偿。
2、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以原价为依据,赔偿标准为:
(1)原价100元/件以内,赔偿20%(最低0.5元)
(2)原价100-500元/件以内,赔偿10%(最低20元)
(3)原价500-1000元/件以内,赔偿5%(最低30元)
(4)原价1000-10000元/件以内,赔偿10%(最低100元)
3、损坏程度较轻可修复的仪器设备,以修理费为标准,计算方法同上。
4、对于价格在10000元/件以上的高精密度仪器及配件,其赔偿采取三级赔偿制度:先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再经仪器设备主管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两份,根据设备、器材损坏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由仪器设备主管提出赔偿处理意见上报至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按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进行三级处罚赔偿。
5、赔偿费根据金额及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偿还,由仪器设备主管统一收取,并开出“仪器损坏赔偿费收据”,若未收取赔偿费,一经查实,按仪器设备主管自己损坏仪器设备处理。
6、所收取的赔偿费,仅用于仪器设备的修复或重新购置,公用仪器设备的修复或重新购置经费不足部分从重点实验室进行经费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