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实际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和完善。新修订的《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办法》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区分开来,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保护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鉴于实践中存在侵害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形,一是规定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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