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文件:《江西警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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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警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赣警院字〔2018〕42 号


           为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高校思相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51 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教学基础地位,抓好课堂教学环节,强化教师授课纪律,结合学院办学实际情况,特修定本规范。

        一、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二条 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动态。紧贴公安实战和行业发展,了解公安工作和行业发展的最新变化与成果,并及时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

          第四条 树立现代教育理念,努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探索教学规律,认真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开展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二、教师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第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基于课程教学要求,严谨、认真地研究讲授知识、提出观点。

          第六条 教师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法律、违背职业道德的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第七条 教师违反纪律要求,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予以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任教资格及要求

          第八条 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一)获得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二)具有拟任教课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必须通过教学系部和教务处组织的试讲考核;

    (四)具备本规范的教师基本素养条件和遵守本规范的纪律要求。

         第九条 教师在承担课程教学任务之前,必须熟悉所授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材、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学习和了解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学院聘任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应承担人才培养方案内 2 门(含 2 门)以上课程(其中教授应至少 1 门选修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专业课教师应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下一学年任教资格:

    (一)违反师德受到学院警告(含警告)以上党纪或政纪处

    分的;

    (二)在学院组织的年度专业技术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四)其他学院认为应暂停任教资格的。教师被取消任教资格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教育帮助;取消任教资格期满后,经教师本人申请,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通过教学系部和教务处组织的试讲考核,可重新认定其任教资格。

           第十三条 为帮助新教师胜任教学工作,教学系部应选派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指导教师“以老带新”,帮助新教师掌握教育教学基本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青年教师应主动制订学习计划,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请教。

        四、教学准备

           第十四条 教师全面负责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在学期开学前做好课程教学各环节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写教学大纲、选定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安排教学进度(含实验实训)、选用或开发教学软件、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案、制作教学课件、准备教具等,并落实教学任务和课表。在准备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应严格遵循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课程教学大纲在教研室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课程负责人或指定教师编写,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系部主任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各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汇编成册。

           第十六条 教师选用教材应按照学院教材管理规定执行,杜绝低劣教材进课堂。严禁任课教师不经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批准,随意征订教材,或强行向学生推销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 教师在备课前应熟悉所授课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明确所授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与相关课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教师备课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明确各教学内容在所授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

    (二)确定教学的重点、难点,分清主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注意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避免教学内容的脱节与重复;

    (四)做好教学课件、教学设备、教学挂图、教具模型、实验实训等教学准备与检查工作,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五)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做好网络课程建设工作;

    (六)确定思考题和作业,向学生提供进行课外学习的相关文献。

        五、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讲好每一堂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二十条 积极发挥课程育人功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把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课程教学之中,帮助学生牢固树立“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信念,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教师课堂教学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教师上课时应规范着装,仪态端正;应提前进入教学场所做好上课准备,上课铃响后即开始课堂教学;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或置于无声状态);上课执行学生报告制;

    (二)教师授课应使用普通话,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图表正确;

    (三)教师上课应携带教材、教学大纲、教案 、教学进度表、学生花名册;

    (四)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精心组织教学,教学目的明确,思路清晰;注重教学内容的思想性,概念清晰,阐述准确,知识结构系统连贯;重点突出,难点讲透;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五)关注学科专业发展,教学内容能反映本学科专业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新成果、新进展及教师本人的学术见解;

    (六)积极将实践工作部门的实践教学资源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

    (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鼓励采用网络教学、翻转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灵活采用启发式、交流式、讨论式、座谈式、案例式、参观访问等方式进行教学,以提高教学效果;

    (八)教师必须切实承担起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教师既要注重教学组织,又应注重课堂管理,保证课堂纪律,监督学生考勤;

    (九)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换)、停课,应按学院规定办理调(换)、停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第一堂课中应扼要介绍本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计划安排、成绩考核方式、各学习环节在课程总评成绩中的比例、课堂纪律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课件内容要科学正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认知规律,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形象思维能力;

    (二)熟悉多媒体教室的教学设备,教学软件及其操作方法;

    (三)应站立授课,多媒体教学内容与板书相配合,加强师

    生交流,保证教学效果;

    (四)在出现停电、教学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应坚持使用粉笔板书,正常上课。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系部、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活动,经常征求同行和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力求做到教学相长。

        六、作业与辅导答疑

          第二十五条 为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

    (一)作业内容必须配合课堂教学,以巩固、加深学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作业选题应以分析和综合性练习为主,以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作业量应适当,防止学生负担过重;

    (三)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在教学过程中应安排适当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应注意因材施教;既要回答学生学习中的知识性问题,又要给予学生以学习方法、学习技巧和创新思维等方面的指导。

    七、实践性教学

          第二十七条 实践性教学包括实验实训教学、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巩固和深化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创新意识,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作风。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教学按教务处、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教师应服从系部安排带队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实习工作按《江西警察学院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承担学生学年论文的指导工作,并按《江西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做好学生论文指导工作。

        八、课程考核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实验实训、测验、学习态度和学习表现等。考核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按照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鼓励教师开展考核方式改革,教师可根据不同专业和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重点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命题教师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试卷的印制由教务处负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印制试卷。教师按照规范进行阅卷和试卷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表。

        第三十五条 教师监考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监考工作的有关规定。

       九、教学改革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学院相关要求,不断推进课堂教学改革。课堂教学改革应以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

         第三十七条 教学改革应有助于学生养成历史思维、法制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的习惯。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和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选择适当的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并根据学生学习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改进课堂教学。

        第三十九条 课堂教学改革要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实际工作部门的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

        第四十条 教师要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

       十、教师评价

         第四十一条 教师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教学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在两年内有效。对教师评价结果的使用,按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十一、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西警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赣警院字〔2017〕85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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