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培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本着维护良好的培训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减少并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班管理规定(试行)》及《江西警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赣警院字[2014]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培训教师(教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根据行为性质和对教学影响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一)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以上的;
(二)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3以上的;
(三)上课时接打电话的;
(四)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培训教学专题相关的工作如提交考试试题、成绩单等,延误后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负责任,对课堂秩序不闻不问不管,造成课堂秩序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学员反映强烈的;
(六)其他干扰教学秩序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按程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的;
(二)教师(教官)因自身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的;
(三)在上课过程中,对学员不严格要求,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学员在课堂外发生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严重事故的;
(四)任课教师、管理人员故意泄漏考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无故迟到,擅自离开考场,擅自提前结束考试或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以上的;对考试中学员舞弊行为不管不问;为学员传递答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未经批准,安排不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造成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学员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七)擅自将讲授课改为自习课,且本人不在课堂的;
(八)其他影响教学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攻击党的方针政策、贬损学院声誉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学员当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教师(教官)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30分钟以上的;
(三)因教师教学组织不力,造成学员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故意错计、错登、改动培训学员成绩的;
(五)在上课过程中,教师(教官)严重不负责任,学员无故缺课率超过20%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成立培训教学督导组,对培训教学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培训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现职或退休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部分校外实战部门的专家加入教学督导组。
第八条 培训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由培训教学督导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处理意见经警察培训管理部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分管培训工作的院领导审定;
(三)院领导审定后,通过校内OA公告事故处理意见;如果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警察培训管理部申请复议。警察培训管理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责任人无异议的,由警察培训管理部作出教学事故通报。
第九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一)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向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并减扣其三分之一课酬;
(二)对于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是院内教师的,由学院在全院发布通报;属于外请教官的,上报省厅教育训练处,由省厅教育训练处进行通报。属于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的不发放课酬;
(三)一年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的,暂停其在培训班的授课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