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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警察学院培训教学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21-01-15 15:21:53 来源:本站 点击:0 字体:【
  •   为了加强各类培训班的教学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培训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根据培训教学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课堂讲授教学

      第一条教师(教官)课前应充分备课。具体要求是:

      (一)备课过程中至少必须有书面讲稿或授课提纲,结合参训人员的实际,明确每堂课教学目的、重点和难点。

      (二)广泛收集有关材料,充分了解本学科最新前沿知识,结合各自的研究成果,在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和观点。

      (三)结合课程实际,提供给学员与本教学专题有关的参考书目目录。

      第二条教师(教官)应当认真组织好每一堂课的教学。总的要求是: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特别是要积极运用启发式、研讨式、体验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做到概念清楚,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表达生动,启发参训人员积极思维,既注重基本知识的传授,又重视能力的培养和智力的开发,提高参训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教师(教官)上课应当严格按规定着装,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堂。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课。

      第四条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是教师(教官)的重要职责,对参训学员上课中出现的打瞌睡、接打电话等违纪行为,应予以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既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

      二、实验与实训教学

      第五条教师(教官)课前应当实行集体备课制度,并统一制作实训大纲(讲义)。严格按照训练手册和训练大纲(讲义)的要求认真组织教学,未经同意,不得自作主张改变教学内容和流程,不得发表与要求不相符的言论。

      第六条教师(教官)应提前三天将教学所需的场地、器材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器材管理员和带班大队长,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教师(教官)应提前20分钟到达教学点,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提前10分钟到达教学现场,对教学器材,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教师(教官)上课前应当对参训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强调纪律要求。并做好相应的训前身体活动。

      第九条教师(教官)在实弹训练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确保一个靶位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教官),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严禁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抽烟等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参训学员在训练过程中,应保护好训练器材和场地,故意损坏器材的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教师(教官)在课前要组织学员领取训练装备,课后要及时归还。

      第十二条工勤人员只能从事与课堂教学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严禁不具有教师(教官)资格的人员、工勤人员从事课堂教学活动。

      三、听课

      第十三条参训学员上课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进入教室。

      第十四条参训学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依序坐好。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故迟到或特殊情况需早退时,必须经教师(教官)同意。

      第十五条参训学员上课时应保持室内肃静,专心听讲,做好笔记,努力提高听课效率。不得进行与本课无关的活动。不得吃零食,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为静音状态。

      第十六条参训学员对课堂教学内容如有疑问,应举手示意,经教师(教官)同意后方可提问,不得无故打断教师(教官)授课。

      第十七条除参训学员外,其他人员需要旁听,须经警察培训管理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旁听。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有保密特殊要求的,应保密,不得外传。

      四、停(调)课

      第十九条教师(教官)应按照课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地点进行授课,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教师(教官)个人因故需要停课的,应填写《停(调)课申请表》,写明停课的原因,经教师(教官)本人所在部门和警察培训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学院分管培训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停课。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等形式为名变相停课。

      第二十一条教师(教官)个人因故需要调课的,应填写《停(调)课申请表》,写明调课的原因、被调课的教师、(教官),经教师(教官)本人所在部门和警察培训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

      第二十二条因事出突然,教师(教官)本人来不及办理停(调)课手续,教师(教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教师(教官)本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教师(教官)调课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的,应及时向警察培训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报告。由警察培训管理部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其他的教师(教官)授课。

      五、考试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试考核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接受省厅教育训练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理论考试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理论考试考核采取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司晋督培训班须进行培训准入考试,准入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训练。

      第二十七条准入考试的内容包括基础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两项。基础知识考试的内容包括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体能测试项目包括男子1000米和俯卧撑,女子800米和仰卧起坐。遇下雨,不宜外测,男子1000米和女子800米改为室内4×10米折返跑。

      第二十八条准入考试实行淘汰制,每期培训班被淘汰的人数为10人。参训学员经两项测试,成绩合格方可参训。两项测试成绩均不合格的学员,直接列入淘汰人员名单,淘汰至倒数第十位为止。两项测试有一门成绩不合格的学员,理论考试排在后三位的学员和体能测试成绩排在后七位的学员列入淘汰人员名单。体能两项成绩相加达到120分以上为合格,但如果有一项低于35分,体能仍然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每期培训班结业前,均需进行结业理论考试,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不予验印,择期进行补考。

      第三十条警务实战训练课程的考试考核分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采取百分制,平时考核占30%,结业考核占70%。警务实战训练课程的考试考核采取实际动手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警务实战训练课程的结业考核采取现场评分的方法进行。参加评分的人员完成现场评分后,将评分表交警察培训教研室,由警察培训教研室组织人员进行统分和计分。

      六、教学质量测评

      第三十二条测评由警察培训教研室组织实施。警察培训教研室根据培训教学实际,统一制作教学质量测评表。每期培训班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和课程设置的阶段性特征决定测评的周期,每一周期测评一次,期班结束后由警察培训教研室进行统计分析并排出名次。

      第三十三条测评按百分制量化评价教师授课情况,具体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水平等。

      第三十四条学员测评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测评前必须对参与测评的学员进行教育,讲明测评的作用和意义,要求对任课教师(教官)负责,认真测评,客观反映教学情况,杜绝老好人现象。

      第三十五条测评结果由培训教研室组织统计,测评分以70分为基准分,70分(含70分)至79分为合格,80分(含80分)至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评价结论第一次为不合格的教师(教官),由警察培训管理部将评价结论告知相关授课教师(教官),并组织专家进行诊断性听课,督促教师(教官)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连续两次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教师(教官),取消该教师(教官)对被测评专题的授课。测评分排在前3名的,上浮该任课教师(教官)课酬的100%。

      七、其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