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遗失、损坏图书及超期处理等的规定

  • 发布时间:2024-01-15 16: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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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江西警院

​  第一条外借图书超期违约。外借图书超期,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由读者选择:

  一、读者外借图书应按期归还,过期未还者暂停借书,实行以停代罚,即不交纳违约金,超期多长时间则停借多长时间。

  二、超期读者可选择交纳违约金。即:图书逾期一天,交纳违约0.10元/册,每次超期图书天数累积计算。违约金未交纳,系统会自动关闭读者的借书、续借、预约功能,交清违约金后则借书、续借、预约功能会自动恢复。

  第二条遗失图书赔罚。每个学期结束,读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遗失图书原则上赔偿同版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按“赔罚款额=原书价×倍数”计算,交纳赔罚款,赔罚款标准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属公安法律业务书及其他涉密图书,赔罚款标准为:复本五册以上罚五倍;复本四册罚六倍;复本三册罚七倍;复本二册罚八倍;复本一册罚九倍;单本罚十倍。 除此之外,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一般公开的图书赔罚款标准为:复本四册以上罚三倍;复本三册罚四倍;复本二册罚五倍;复本一册罚六倍;单本罚七倍。

  三、凡90年以前(含90年)出版的图书遗失,在原书价翻一倍(书价*2)的基础上,再分别按以上赔罚款标准处理。

  四、影印版外文图书、期刊按一般公开的图书赔罚款标准执行;原版外文图书、期刊按90年以前图书赔款标准执行。

第三条损坏图书赔偿。

    一、轻微污损、圈点、批注,但不影响其流通使用,按原书价的1/10赔款,原书仍归图书馆。

   二、严重污损或散页不能使用,赔偿同版原书,否则按遗失图书处理。

   三、凡撕页、裁割、挖页者,按书价2—3倍以上赔罚,收回原书责令深刻检查,馆内通报批评。

   四、污损、丢失图书条码,按每条1.00元赔偿。拆除或捐款外借图书中的磁性材料或RFID标签的,每条赔偿2.00元。

   第四条偷窃图书处理。凡未经办理外借手续将图书带出图书馆,或在书库拆除书中的磁性材料、条形码,均按窃书论处。对窃书者,按原书价20倍罚款,原书归图书馆,并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责令深刻书面检查,馆内或校内通报,直至由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如遇特殊情况,由图书馆馆长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或报相关主管领导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