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条图书馆政法、文史、综合、公安图书阅览室图书实行借、藏、阅合一,可外借,亦可在室内阅览。教学参考书、工具书、外文书、经侦中心图书及过期合订刊仅供阅览室内阅览,原则上不外借。
第二条本校读者凭本人有效校园一卡通在图书馆自助办理图书外借手续。借阅手续:在各阅览室出口处或三楼总服务台的自助借还机上按操作提示自助办理,核对所借图书无误后离开。
第三条读者在各阅览室书架上选书时,每次只从书架上取出一本书,若不借该书,请将该书放置书架旁的书车上,切忌将不借阅的图书随意上架。
第四条图书借出量及借期见附表:《读者借阅权限表》。
第五条若借书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在无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办理一次续借。续借应在到期前办理,已经超期的图书不能再办理续借。
第六条读者可在学校图书馆网站或移动平台自行办理续借和预约手续。预约图书在该书还回时为读者保留5天。
第七条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圈画、批注、撕挖或污损,不得私自拆RFID智能标签和图书条码。借出时须检查图书污损情况,发现图书有涂画、破损、缺页、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并由工作人员作记录备查。否则,由借书人承担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还书手续:在图书馆大门入口处的24小时还书机按照设备操作提示还书,或至三楼总服务台及各阅览室自助借还机上按操作提示还书,待核对还书信息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卡主应妥善保管校园卡。遗失请及时至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挂失、补办,否则由此造成的图书赔偿责任由卡主承担。
第十条私藏图书携带出库者,除罚款外,按偷书情节报学生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借出的图书应按期归还。图书超期、遗失、损坏等,均按江西警察学院《关于超期、遗失及损坏图书等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借阅期限计算说明:闭馆前已到期的外借图书,系统在闭馆期间仍将计算借期以及超期违约金;若图书的还书日期为闭馆期间,则将还书日期顺延至图书馆第一个开馆日。
第十三条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前,应及时归还图书,以免超期。
第十四条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休学、退学、工作调动、离职、进修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图书馆盖章确认,否则,作图书遗失处理。
第十五条持证读者逝世后,学校有关部门在发放抚恤金之前,应要求其家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
第十六条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由所在院(系)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承担赔偿。
第十七条本规则未涉及的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附件:
读者借阅权限表
图书类型 读者类型 | 中文图书 | 外文图书 | 总册数 | ||||
册数 | 借期(日) | 续借期(日) | 册数 | 借期(日) | 续借期(日) | ||
教职工 | 25 | 120 | 60 | 1 | 30 | 15 | 26 |
读协 学生会员 | 20 | 60 | 25 | / | / | / | 20 |
学生 普通读者 | 20 | 30 | 20 | / | / | /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