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青年学生中思想素质好,政治觉悟高,学习成绩好,工作表现突出,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优秀团员吸收入党。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考察
第三条 申请入党。凡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学生,需本人向所在系部学生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进行受理并登记造册,于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的一个月内安排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四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每学期第一个月集中进行。
(一)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各学期操行等级为良好以上;
2、各学期成绩(必修课,下同)综合排名为本中队1/2之前,且各课程成绩均须及格;
3、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
1、团组织推优。在入党申请人中通过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党支部委员会对团组织推优产生的人选进行讨论,研究决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3、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对党支部委员会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4、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处务会统一对各系部党总支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操行、违纪等情况的审核并提出意见。
5、组织人事处备案。组织人事处对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备案,备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已备案的入党积极分子发放《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培养考察。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将培养教育情况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报告,原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所在党支部。现所在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七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一)列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2、各学期操行等级为优秀;
3、各学期成绩综合排名为本中队1/3之前,且各课程成绩均须及格。发展前获得两次以上院级奖励(仅限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者综合排名可放宽到本中队1/2之前。
4、在本中队民主测评中优良率达到80%以上。
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安保执勤、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等方面有重大立功表现者,不受上述第2至第4项限制。
(二)列为发展对象的程序:
1、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党支部委员会在征求培养联系人、团组织、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是否同意列为发展对象;
2、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对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处务会统一对各系部上报的列为发展对象的人选进行操行、违纪等情况的审核并提出意见。
4、组织人事处审批备案。组织人事处对报批人选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第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培养意见;
(四)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九条 发展对象的考察。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的程序是:
(一)政治审查。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二)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党支部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凡未经党校集中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公示。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发展党员公示”,凡未经公示或公示后有不良情况且经核查属实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是否为合格的发展对象;
(五)党总支复查。党总支对党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复查并提出意见。
(六)组织人事处审批。组织人事处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核查,同时听取纪委、教务处、财资处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合格的发展对象名单以书面形式批复给党支部,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经组织人事处审批合格的发展对象,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召开党支部大会。由党支部委员会将经组织人事处审批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同意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二)填写决议。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三)同发展对象谈话。党总支组织委员或党支部两名正式党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四)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对党支部大会的决议要认真审议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签署意见。
(五)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应当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议程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党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继续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半年对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表现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找其谈话,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向所在系部学生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复查;组织人事处审核;院党委审批。
第十六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档案进行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和各相关基层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督。
第十九条 各相关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丢失党员入党材料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有关文书档案材料的积累、保存,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做好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学生党员毕业后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的转移,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流程。各党支部要及时做好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往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党组织。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可转往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也可连同档案转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江西警察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赣警院党字〔2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