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从国家社会治理的维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和推进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旨在通过价值引领和规范,改善和平衡社会结构,协调利益冲突,化解矛盾,实现治理规制与伦理道德的有机结合,从而能够在全社会凝魂聚气,形成合力,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最终增进全社会福祉。新时代,有必要运用价值伦理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基础和治理路径,以此来构筑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长城。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新时代的战略定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从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高度,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新时代的战略定位,将其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作为“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性质、作用都应当放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当中予以考察,从而使它的理论基础更明确,阶级属性更鲜明,具体内容更有针对性。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它们的理论基础都是马克思主义,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和发展。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这正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价值。总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坐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理想。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统领国家社会治理制度安排的优先地位。它不是十二个价值范畴的简单集合,而是以伦理至善为基础的、规范国家社会治理制度和行为的价值尺度和价值追求,即“良法善治之伦理基础”。
1.“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国家作为伦理共同体的目标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的国家,需要构建最大公约数的核心价值,作为伦理至善的“共同理想”。即在包含着“尊重他者”的“共同理想”的指导下,每个人生存发展是其他人生存发展的条件。“共同理想”不是一个抽象的道德观念或戒律,而是“现实理想”或“实现理想”,即包含着特殊性的普遍性的具体目标。目标的落实需要国家和政府以“共同理想”的价值选择为依据,为实现包括每个人利益在内的共同利益进行有效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安排。在当下,反映国家伦理至善的核心价值有四个范畴,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集中表达了全国各族人民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在追求“共同理想”上的共识和认同。它传承于中国独特的历史、深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土壤,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需求,体现了历史必然性、价值合理性和人民主体性的统一。这四个范畴具有“上位法”的地位,是国家社会治理的“绝对命令”。与“贫穷、独裁、野蛮、恶斗”的理念相决裂、相对立。
2.“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作为利益矛盾体的制度价值。由不同群体构成的社会,其基本特征是利益的竞争与合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法治现代化的进步价值被越来越多地认同,法治对公平正义的保障作用日益得到强化。如果说,国家作为伦理共同体,把如何实现大家的利益作为价值追求,社会作为利益矛盾体,则重在制定每个人利益实现的游戏规则。因此,社会化解矛盾的焦点不是“我”的自我认同,而是“人与人”的差异化认同。具体说,就是每个人最基本的利益,即权利与义务的互相承认和尊重。在当下,反映社会伦理至善的核心价值有四个范畴,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四个价值范畴核心是法治。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抽象概念,受具有“上位法”地位的国家伦理价值目标的规范,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在阶级属性上是人民的,在社会属性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如“自由”,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具体的;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让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是现实的。这四个价值范畴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与“垄断、特权、不仁、恶性竞争”的理念相决裂、相对立。
3.“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个人作为身心调和体的规范价值。个人需要处理、协调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个人与他人的关系。这三类关系,本质上是利益与规范的关系。在当下,反映个人伦理至善的核心价值有四个范畴,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四个价值范畴作为个人德行修养的价值追求,是国家社会治理的“教养基础”。与“卖国、渎职、欺诈、恶斗”的理念相决裂、相对立。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治理路径从国家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治理功能就是规范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乃至体制机制的制度安排,以及社会利益协调、社会矛盾化解的规制路径,不能违背它的价值要求。
1.按照“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要求主持“天下公道”。国家理想的“四个范畴”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修齐治平”的理想,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历史轨迹。其伦理意义在于以“家国一体”“国泰民安”,实现“天下太平”“天下大同”。这既是国家伦理至上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制度安排的价值依据。即将其作为权利正义、分配正义、司法正义、社会正义等系列伦理制度安排的内在标准。具体说,就是首先要向那些仍会引发“贫穷、独裁、野蛮、冲突”等不良现象的“恶法”“恶制”“恶政”“恶念”进行价值正义的“惩罚”。包括司法规制的惩戒,也包括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组织文化的排斥。“四个范畴”还是国家政治动员的核心价值资源。社会成员对国家意志的认同更多地源自对具体国家政策的认同。法规和政策如果不断与人们安居乐业的美好向往相一致,就能赢得大众对国家意志的认同。生活富足、政治民主、行为文明、人人和谐,正是“太平盛世”的“理想图”,老百姓的日子过得越来越好,自然会说,“赶上好时候了”。
2.按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要求协调、化解社会利益矛盾。这“四个范畴”的直接范导对象不是个人,而是通过制度、组织文化以及舆论的中介,特别是法制与个人发生间接的关系。“四个范畴”的实质是对国家社会治理制度安排的价值规范。首先是权利自由。但权利的自主性不是抽象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权只有在财产权利的法制体系中才能实现。如围绕产权界定和市场配置资源而形成一系列投资和就业等合法性的激励制度。其次是权利节制。即规制资本和市场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反对“为富不仁”,确保“合法致富”,主张“致富有道”“致富向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权利的节制必须以法制为准绳,而不能无视甚至“破坏”法制。否则,很容易为“教条主义”“空想主义”乃至“暴力主义”的“变异”提供“温床”。
3.按照“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要求调和人际和社会关系。这“四个范畴”实质上是国家伦理或社会公德对个人品德修养、行为习惯养成的价值规范。个人身心调和需要遵循的原则是:“从心所欲不逾矩”。即在公德领域,私德服从公德;在私德领域,不能违背公德,如不能“私人利益部门化”,不能“家庭暴力”。在伦理至善的范导下促使他律向自律转化、法律义务向道德责任、良心转化。转化的基础除了文化情感的因素外,一般是认同。如爱国,要以国家认同、制度认同为基础;如友善,要以人格认同为基础,否则就难有仁慈之心。一般来说,社会公德以法治、规制为基础;个人私德以传统规范和组织文化规范为基础。通过法治与德治的合力,促使个人私德逐渐发展成个人“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