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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研究生奖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文章来源: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16:12 浏览: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吉首大学研究生奖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首大学
                                          2023年7月22日



吉首大学研究生奖助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优化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结构及效益,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奖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学校和社会各级经费用于落实国家和学校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单项奖、特困补助、“三助一辅”勤工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助对象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遵照省级以上相关规定,旨在奖励学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国家助学金:遵照省级以上相关规定,旨在资助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无固定工资收入)。

(三)学业奖学金:旨在奖励学校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四)优秀单项奖:旨在奖励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和研究生团体,主要有研究生学术奖、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分会和百优宿舍。

(五)特困补助:旨在资助全日制特困研究生或救助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研究生。

(六)“三助一辅”勤工助学金: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 号)精神和实际需要,为研究生提供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勤工助学岗位,其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所得到的助学金统称为“三助一辅”勤工助学金,旨在支持研究生通过从事“三助一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提升其从事科研创新和管理实践的综合能力。

第三章 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及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经费来源及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 万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经费来源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标准资助。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及标准

学业奖学金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根据湖南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学业奖学金总经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学业奖学金等级名额。原则上学业奖学金总经费的 20%用于设置一等奖学金名额,30%用于设置二等奖学金名额,50%用于设置三等奖学金名额。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分别为:0.8万、0.5 万、0.3 万;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分别为:1.2 万、1 万、0.8 万。

第七条 优秀单项奖经费来源及标准

优秀单项奖经费由学校承担。研究生学术奖奖励标准为1000/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 3%;优秀毕业研究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不予经费奖励,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 10%;三好研究生奖励标准为100 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在籍研究生人数的 5%;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标准为 100 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在籍研究生人数的 5%;优秀研究生分会奖励标准为 1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所有分会的30%;百优宿舍奖励标准为 200 元,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生宿舍总数的 10%。按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预算经费。

第八条 特困补助经费来源及标准

特困补助经费由学校承担。特困补助标准:一般标准为 1000—3000 元,学校根据研究生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补助,特困补助由学生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审批。按每年不超过 2 万元预算经费。

第九条 “三助一辅”勤工助学金经费来源及标准

    “三助一辅”勤工助学金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和个人科研经费承担。

(一)助教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科学学位研究生。助教岗位由聘用单位申请,教务处根据教学人员情况进行岗位设置、工作量核定和考核。助教助学金标准由各用人单位核定,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助研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经费来源于导师科研经费。助研岗位由聘用导师申请,导师或导师组根据研究生完成科研的工作量和创新成绩,提供一定的助研助学金。

(三)助管助学金:助管岗位由聘用单位申请,研究生院、人事处根据缺编情况进行岗位核定、考核以及经费管理与发放。硕士研究生担任助管工作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助管助学金标准 300-500 元/月,一年按 10 个月计算,岗位比例不得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 5%,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机关教辅单位助管助学金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四)学生辅导员助学金。学生辅导员岗位由聘用单位申请,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根据辅导员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岗位核定、考核以及经费管理与发放。学生辅导员助学金标准由各用人单位核定,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奖助学金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院统筹组织,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申报和评定,由财务处负责发放,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研究生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吉首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学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学院实施细则。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奖励资助按照《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 号)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原则,从 2023 级起开始实施本办法。其他类别的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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