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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水平,保障我校实习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是指承担我校学生各类实习教学及其它部分实践教学环节任务的、经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校内实习教学机构或经学校确认与之建立协议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外行政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我校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是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习基地的宏观管理,各学院是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实习基地的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行等具体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实习基地是基本办学条件之一,对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学校各级领导和教学单位均应重视并不断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校内实习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校内实习基地是指承担我校学生各类实习教学及其它部分实践教学环节任务的、经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校内实习教学机构。校内实习基地的范围包括校内综合性的工程训练中心,经济管理类、法学类、应用文科类综合素质训练中心等实践教学中心及附属医院。

第六条 校内实习基地的建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年度教学计划;

2、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专职人员(或专门人员)负责基地的教学运行和日常管理;

4、有满足学生开展各类实践教学活动的场地、设备和劳动保护、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条件;

5、经学校正式批准建立。

第七条 校内实习基地的建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院申请;

2、专家评审;

3、学校批准;

4、挂牌。

第八条 校内实习基地应承担以下教学及相关工作任务:

1、根据相关专业培养计划和专业技术技能的要求,组织编写实习(实训)教材,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实习(实训)教学大纲以及制定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方案;

2、承担全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技能训练、生产工艺训练、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3、举办各种学科活动,开展学生科研训练和相关科学研究活动,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提供场所和机会。

第九条 校内本科实习基地所承接的任务纳入整个教学计划,各学院应合理安排实习地点,能在校内实习基地内完成的,必须安排在校内实习基地内进行。

第十条 校内实习基地的组织领导依托相关学院,各学院要加强对校内实习基地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工作制度,解决校内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以保证实习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校内实习基地应以教学为中心,建立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实习(实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监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习(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校内实习基地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同时应制定科学、有效的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三条 校内实习基地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其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实习教学运行,并积极探讨实习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按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工作量。

第三章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承担我校学生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的、经学校确认与之建立协议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外行政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我校校外实习基地分为:

1、教育实习基地:供我校师范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实习。

2、专业实习基地:供我校学生进行除教育实习之外的其它需在校外进行的各类教学和生产实习,如野外实习、工厂实习、临床实习以及应用性文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实习等。

第十七条 教育实习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则上是湘西自治州内及周边地区县级(含县级)以上的重点中学;

2.有素质良好的教育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3.能为实习生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和安全卫生条件;

4.每次能同时接受40人以上的学生实习。

第十八条 专业实习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能满足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实习环节的教学要求。

2、具备学生实习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满足教学需要。

3、具有对学生实习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4、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及资源生态等方面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代表性,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

5、相对稳定,每年每次可以按计划同时接受20人以上学生开展实习。

第十九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院申请。学院依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对拟建基地先期进行考察论证,与依托单位初步协商并达成共识,将考察论证情况书面报告教务处,提出建设申请。

2、学校考察。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领导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批意见。

3、签定协议。经学校批准后,委托相关学院与依托单位就双方共建教学实习基地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并签署共建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校外实习基地单位、相关学院各执一份。

4、挂牌。根据教学需要和双方意愿,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校外实习基地,在签定合作协议后可申请挂牌。

第二十条 实习基地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根据双方合作成效及意向续签协议。

第二十二条 实习基地挂牌应统一规范,标牌内容、规格尺寸及用材由教务处统一定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挂牌和使用吉首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名称。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习教学需要,各专业可聘请基地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校外指导教师须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四条 校外指导教师由基地所在单位推荐,学院审查通过,报教务备案,由相关学院进行聘任,聘期根据基地合作协议约定期限确定,一般为3-5年,期满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档案,做好基地运行和实习情况记载。各学院经费投入原则上用于基地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建设,以保证教学实习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和学校适时对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丧失了基本条件的单位,予以撤消;对在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聘、教学成果奖评定中的重要业绩予以认定。

第四章        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以承担教学任务为前提,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为依托,与专业建设相适应,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分类建设、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应立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点面、(校)内外三结合,协商共建、合作优先,相对稳定”的原则进行,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二十九条 实习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建设:(1)教学基本文件的建立,包括实习(实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实习(实训)教材的编写、实习和训练项目的开发等;(2)实习基地常规管理及教学组织运行的制度建设等;(3)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4)学校与基地共建单位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活动;

2、硬件建设:主要包括为保证在实习基地进行的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而提供相应的场地、生活设施,购置仪器设备和配套的器材。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其具体使用范围为:(1)支付实习教学基地单位管理费;(2)实习基地建设项目必要的调研费;(3)实习基地指导教师教学指导费;(4)开发学生实践潜能、创新实践项目建设费;(5)与实习基地项目相关的图书、教学软件、办公用品费等;(6)教学研究、科研协作、学术交流业务费;(7)必要的实习教学用品、必需的实习生活设施建设费;(8)实习基地共建协议明确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实习基地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使用时采用申请立项的方式进行,报账按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各学院根据相关专业培养计划需要,每学年结束前提出实习基地建设申请,填写《吉首大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同时将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经费预算和配套项目建设资料交到教务处实践科,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实习基地要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建设,如需要变更内容,须向教务处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变更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控制在专项经费范围内,并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原《吉首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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