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用房屋管理,杜绝违规超标准使用办公房屋,根据《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375号)《吉林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校发﹝2016﹞59号)《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暂行)》(校发〔2018〕3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公用房屋专项检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学部、学院(中心、所)、党政职能部门、直属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服务机构、直属业务机构、研究机构等。
二、检查内容
公用房屋使用情况:包括是否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擅自违规侵占、转让、调换公用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破坏房屋设施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擅自占用公用设施的(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设备间等)等。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单位自查、学校核查、落实整改三个实施阶段。
(一)自查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8日)
按照学校要求,各单位对公用房屋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整改,填写《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具体要求如下:
1.《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填报内容包括: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信息和本单位档案资料室、文印室、接待室、会议室、储藏室等辅助用房信息。
2.在自查阶段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撰写公用房屋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公用房屋使用的现状、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
3、2020年12月8日前,各单位须将《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及自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资产管理处公用房管理科(鼎新楼C区435室)。
(二)核查阶段(2020年12月9日—2020年12月16日)
学校对各单位公用房屋使用进行核查。
(三)整改阶段(2020年12月17日-12月27日)
以此次清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房的管理。针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履行国有资产使用报批程序。
四、注意事项
(一)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以《吉林大学处级干部职数核定及岗位设置方案》(校党发〔2020〕74号)为依据。
(二)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以人力资源处下达的各单位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进行核定。
(三)双肩挑处级领导干部应只有一处办公用房,业务关系所在的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处业务用房。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只有一处办公用房。
(四)各单位辅助用房需提供详细使用方向及用途信息;其它专项辅助用房需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或批复文件。
(五)其他人员(校内外单位挂职、人才派遣Ⅱ类、学生助理等)使用办公用房需提供相关依据单独申报后审批。
(六)退休人员不允许占用单位办公用房,单位返聘工作人员用房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其他情况需提供相关依据单独申报后审批。
(七)鼓励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共享会议室、接待室等辅助用房。下一步针对会议室用房将实行统筹管理。
(八)各单位用房标准严格遵照《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暂行)》(校发〔2018〕384号)(详见附件2)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重视程度。各单位要结合学校调整和优化部分机关机构设置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指派专人负责本次核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细致开展工作,对本单位的公用房屋使用情况进行逐一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清理整改,对不能整改的要上报原因。
(二)确保质量,实事求是。资产管理处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逐项清查,不留死角;真实反映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对于故意虚报瞒报、推诿敷衍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涉及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核查发现的违规使用房屋予以收回,另行调配使用,并对该单位后续用房申请事宜进行严格审核;对核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公用房管理科李健 85166989
附件1:《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2:《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暂行)》
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