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具备九江学院学籍且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2、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努力,有自强自立的精神;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5、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特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孤儿、收入低、烈士子女等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残疾或父母年老多病,家庭经济来源很少;
3、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家庭经济基础差且又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人身和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学生: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
第四条 贫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l、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
第五条 贫困学生档案建立的程序
1、每年11月贫困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建档、调整或补充建档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2、班主任辅导员通过调查、访谈及班级民主评议等办法确定本班建档、调整对象;
3、所在学院核实、确定贫困等级;
4、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建立、调整贫困学生档案。
第六条 贫困学生资助途径可分为学费减免、学费缓交、临时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政府拨款等。按国家规定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第二章 学费减免、缓交
第七条 学费减免额度
一类 3000元/人·年
二类 2000元/人·年
三类 1000元/人·年
第八条 属特困生、贫困生且需减免学费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减免的书面申请。班主任通过调查、访谈及班级民主评议等办法确定本班初步减免对象,由所在学院核实,确定减免金额,并填写《九江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学生资助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到校财务处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按时正常缴纳学费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缓交部分或全部学费,并注明缴费最后期限(最长期限为一年)。学院审批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经批准学费缓交的学生逾期不交纳学费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缓交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学生遭遇突发性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一条 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备案,一般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我校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本科、专科学生。详细内容参见《九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是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资助方式。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依照《九江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章 社会团体、个人资助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的无偿资助是对生活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有益补充,具体资助办法专门行文。此项资助一般由二级学院从生活困难学生中推荐,学生资助中心会同资助方审核确定人选。二级学院须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反馈工作,受资助学生须做好与资助方的交流工作。
第七章 政府拨款的其他形式资助
第十七条 政府拨款的其他形式资助,例如国家助学奖学金等,其评定办法、评定指标、发放金额等,学校严格按照政府下发文件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时应综合考虑该生在校期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表现。
第十九条 困难学生每学年享受的各种资助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该生每学年应交纳的学杂费总额。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处罚者;受党、团组织、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学习不努力者;生活不节俭,以及有吸烟、酗酒、高消费等情况者,视情节取消或降低相关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享受资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或消费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须归还所享受的资助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九江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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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贫困学生认定、评选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九江学院体育学院
成 员 名 单 |
办 公 地 点 |
办公室电话 |
手 机 |
备 注 |
组 长 |
王 勤 |
浔东校区文科楼303 |
07928555201 |
13607023182 |
|
张浦强 |
浔东校区文科楼304 |
13607026716 |
|
副组长 |
王桂姣 |
浔东校区文科楼202 |
07928501022 |
13979256192 |
|
组 员 |
王 勇 |
15179291766 |
|
梅红平 |
13879258197 |
|
季 刚 |
13879262486 |
|
陈春一 |
15807025599 |
|
黄卫东 |
13607028891 |
|
胡庭佳 |
13979296339 |
|
张家林 |
13576217062 |
|
体育学院贫困学生认定、评选、发放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发放的具体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经全班民主评议;体育学院贫困生认定评审小组和奖学金、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并在班级公示2天,学院公示5天。达到学生和老师均满意的效果。
体育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监督与发放的要求
为保证国家奖、助学金、贷款等能够真正、切实的落实和照顾贫困同学用于完成学业,防止用作它途。经讨论研究决定,特规定如下:
为在发放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鼓励和监督作用,若出现以下行为,可取消其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1、有违纪行为或受处分者;
2、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3、违反助学金评定和考核规定;
4、学年挂科累计2门以上或旷课累计5次以上者;
5、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6、在校期间生活不够勤俭节约;
7、破坏班级团结行为;
8、在校期间学习和表现不积极,不能严格要求自己。
体育学院学生科
体育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定办法暂行规定
一、评审基本条件
1、具备九江学院学籍且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2、品学兼优,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有自强自立的精神,能树立崇高的理想;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5、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维护班集体荣誉利益。
6、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违反校纪校规;申请前一学年内受处分者;申请前一学年挂科累计达2门以上者或旷课累计达5次以上者;恶意拖欠学费者
二、贫困生的基本条件(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1、孤儿、收入低、烈士子女等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残疾或父母年老多病,家庭经济来源很少;
3、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家庭经济基础差且又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人身和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学生:
5、贫困证明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有详细的困难证明材料,需加盖两级以上政府公章),且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
三、具体操作申请程序及要求
1、申请程序
第一步,班会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奖、助学金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
第二步,学生本人递交1500字的申请和手续齐全的贫困证明;
第三步,摸底初审确定初审名单;
第四步,初审通过的学生在班会公开陈述家庭具体困难情况;
第五步,班委会讨论、全班民主评议,投票产生候选名单并按贫困程度排名;
第六步,班主任进行严格审核,结合申请人学习、生活及在校实际表现情况确定班级初审名单,并在班级公示;
第七步,班级初审名单经二级学院贫困生认定评审小组民主评议、讨论通过,确定拟定候选名单;
第八步,将拟定候选名单学院公示5天,如有异议将重新审查;
第九步,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电话或实地考察困难情况)
第十步,学院相关人员对报学校的候选名单进行严格的监督与考察,电话回访家长,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如候选人出现违纪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可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受助资金。
2、要求
申请人考察期为1年,考察期间如出现违纪或生活不节俭行为或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均可取消其申请资格。申请人必须将所获得助学金用于顺利完成其学业,如发现有非正常使用或制造虚假证明材料恶意违反相关规定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全额追回所获得的助学金。
3、考察与监督
(1)结合二级学院各专业实际情况和学校现行的评定办法进行监督考核;
(2)从客观的角度实事求是,定期召开讨论会,每学期末写出考核小结备案
(3)考核小组成员组成及要求:在班里挑选有代表性学生代表不少于6人,其中4男2女、班干和非班干各占1/2、均为非贫困学生,由班主任担任组长。
(4)考核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成绩优异,无挂科和补考;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超常生活消费、不适用高端数码或电子产品);热爱班集体,团结同学,积极为班集体荣誉利益作出贡献;积极配合学校、院系及班级的工作;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及公益性活动。
九江学院体育学院
2013年4月20日
体育学院评选国家奖学金简则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及奖励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在校期间表现突出。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并且学年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在专业前10名,候选比例的前30%。
3、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积极参加校内外体育竞赛和实践活动,专业课成绩达到优秀以上;具有优秀的行为习惯,身心健康。
5、在校期间获得过2次以上且校级以上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班干或体育比赛及其他竞赛类省级以上奖励的。
(二)国家奖学金评定
1、奖学金金额
8000元(名额按学校实际比例)
2、评定办法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最后一学期除外),由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本学年学习成绩均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出名次,按照国家奖学金评比资格、评奖比例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名单在院(系)内公示5天,如无异议交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
评选主要依据:(均按上一年度成绩计算)
候选人 |
平均成绩 ×30% |
综合测评 ×30% |
班级打分 ×15% |
学院评议 ×15% |
其他突出贡献 ×10% |
总评得分 |
综合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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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总得分名次择优入选。
(2)其他突出贡献主要指各类重大获奖
省级以上获奖:专业比赛、文体、科技竞赛等获国家级以上前三名依次加10分、8分、6分;专业比赛、文体、科技竞赛等获省级以上前三名依次加6分、5分、4分。
后附民主测评表:
在 校 情 况 民 主 测 评
测评对象
测 评 指 标 |
优 秀 19—20分 |
良 好 16—18分 |
合 格 12—15分 |
得 分 |
学习刻苦、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共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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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校纪校规、严格律己 (共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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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共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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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同学、热爱班集体荣誉利益(共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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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班级、学校各项活动 (共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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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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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简则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及奖励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在校期间表现突出。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并且学年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在专业前10名,候选比例的前30%。
3、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积极参加校内外体育竞赛和实践活动,专业课成绩达到优秀以上;具有优秀的行为习惯,身心健康。
5、家庭贫困且表现优秀者优先考虑。
6、在校期间获得过2次以上且校级以上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班干或体育比赛及其他竞赛类省级以上奖励的。
(二)国家奖学金评定
1、奖学金金额
5000元(名额按学校实际比例)
2、评定办法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最后一学期除外),由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本学年学习成绩均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出名次,按照国家奖学金评比资格、评奖比例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名单在院(系)内公示5天,如无异议交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
评选主要依据:(均按上一年度成绩计算)
候选人 |
平均成绩 ×30% |
综合测评 ×30% |
班级打分 ×15% |
学院评议 ×15% |
其他突出贡献 ×10% |
总评得分 |
综合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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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总得分名次择优入选。
(2)其他突出贡献主要指各类重大获奖
省级以上获奖:专业比赛、文体、科技竞赛等获国家级以上前三名依次加10分、8分、6分;专业比赛、文体、科技竞赛等获省级以上前三名依次加6分、5分、4分。
后附民主测评表:
在 校 情 况 民 主 测 评
测评对象
测 评 指 标 |
优 秀 19—20分 |
良 好 16—18分 |
合 格 12—15分 |
得 分 |
学习刻苦、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共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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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校纪校规、严格律己 (共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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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共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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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同学、热爱班集体荣誉利益(共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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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班级、学校各项活动 (共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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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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