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利用学校实验室的先进设备和技术,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增加学校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对外服务的范围
1、开展科学实验、检测、分析、加工等技术服务;
2、开设实验教学实验;
3、计算机操作实习;
4、进行实验技术咨询;
5、其他技术服务。
二、实验室对外服务的组织管理
1、凡学校设置的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设备条件,采取多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
2、实验中心是全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机构;是组织和管理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的归口单位。
3、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收入由实验中心负责管理,实验中心每季度与财务处进行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帐户;
4、实验室是对外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
5、实验室如需签定对外服务合同,必须经实验中心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
6、实验室在对外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严禁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场地和仪器设备。
7、违反本规定者,由学校收回其出租的场地和仪器设备,并将场地和仪器设备另行分配使用。两年内不再给该实验室重点投资,并扣发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津贴。
三、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办法
1、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按毛收入上交学校20%;
2、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按毛收入提取水电费5%(电4%,水1%);
3、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中,成本支出不少于毛收入的25%;
4、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中,奖金、福利基金支出不超过毛收入的50%。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实验中心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