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九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4-06-29 14:36:3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开发和生活等各项工作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物质条件。加强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全校物资的汇总、报表的编制、产权的界定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度的建立;负责全校物资的申购、调拨、报损报废并对其他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科学管理,使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纳入管理工作日程,并指定一位领导,认真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提高使用效益。抓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队伍建设,要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队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的稳定,大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四条 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等专用仪器设备。

第五条 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 房屋及建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及器皿

(13)家具 (14)办公行政生活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学院主管院长总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固定资产的财产主管部门。财务处为固定资产的财务主管部门。

从财产角度来划分,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全院的文物及陈列品、教学和生活及行政办公家具、被服装具、全校的房屋、建筑物、植物等。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家具归口实验中心管理;图书馆归口管理全校的图书、资料。

对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购置资产时,必须首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入帐、做卡,并经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报帐手续;对浔东校区、庐峰校区、南湖校区的国有资产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派人员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国有资产须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第八条 为加强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主管国有资产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离职或人员变动时,必须会同资产管理处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没有办理移交及变更手续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该部门资产仍由原负责人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离职,也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遵循谁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如有损坏或遗失,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并责成责任人进行维修、赔偿。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制定学院的财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及汇总报表等项工作。

第十条 固定资产实行三级帐、卡、帐务管理。

1、 财务处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的一般分类设置帐户,进行资金核算。

2、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分类明细帐,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核算。

3、使用单位建立分户帐及对卡片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内外馈赠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要按市场价格(调拨价格)或评估价格由设备处按规定办理入帐手续。任何人不得将馈赠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

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或按实际加工自制成本入帐。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帐、卡、物要经常核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属于人为原因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计划管理。要加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严肃性,原则上一年报一次计划。各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连年度经费支出计划一起报财务处汇总、初审,再一并呈报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凡因原计划遗漏、临时急需或计划变更购置固定资产计划的,必须按正常程序另行办理报批手续,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大型设备购置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采购计划,到财务处计划管理科办理经费预算手续。

学院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购置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研究,严格审批。大宗物资采购(5万元以上)应有纪检部门参与、监督。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计划实行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强化计划的严肃性、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的采购由实验中心集中采购,使用部门和国有资产处参与,纪检部门参与、监督。后勤服务中心各实体固定资产的添置,由后勤服务中心集中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参与,纪检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购入,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发票、工程决算表等资料进行验收、登记及领用手续,取得固定资产验收单、领用单。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制的固定资产验收单、领用单复核报销。重大项目要签署正式的验收文归档案;大型精密装备要逐项签定技术指标,上报技术验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固定资产必须到实地查看,验清价格、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性能、存放地点或地理位置,取得资产管理的第一手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各使用部门遵循谁用谁负责的原则。教学场所的固定资产(不含教学设备),由教务处责成各系统一管理,教学实验设备由实验中心负责;教学信息化设备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由后勤中心负责;房地产管理由基建处负责;学生宿舍固定资产,由物管中心统一管理。各部门办公、生活等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自行保管、维护和保养,如有损坏或遗失,由资产所在的部门负责并责成责任人进行维修、赔偿。各资产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专门帐、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应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维护保养工作,要培训管理人员,普及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养、维护知识,建立维修队伍,健全对固定资产的维修办法。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

第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有关单位联系,在不影响我院使用的情况下,可暂借出。凡借出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借用单位订立协议,双方签字。使用单位无权随意借出。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的财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固定资产,否则,视该固定资产仍在原部门,造成资产损失的由原部门负责人负责赔偿。确因工作调动需调拨固定资产时,应事先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在院内调动,以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变卖、报损、报废处理,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有关专业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如确属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作报废处理,并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由资产管理处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财务和国资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核销该部门固定资产账目。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学院资产。

第十九条 对用于经营方面的固定资产和有收益的大型精密设备,应提取固定资产占用费;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提取折旧费。提取的占用费和折旧费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撤消、合并或改变性质,必须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评估、登记造册,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调整帐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避免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学校财产,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由于人为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须赔偿。赔偿金额量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合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凡属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责任事故,使用单位必须立即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以便及时进行处理。对损坏、丢失不报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原价或现价的100%-200%赔偿。

1、 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的;

2、 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3、 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4、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5、 将固定资产挪做私用造成丢失损坏的;

6、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而造成损坏的;

7、 工作不负责任;

8、 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 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地设法减轻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二十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明,可不赔偿:

1、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损坏,且确实难以避免的;

2、 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4、 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

1、 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过现价;

2、 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3、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4、 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5、 陈旧仪器设备原件应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6、 被损坏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八条凡属多数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要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要精心管理,出现损坏、丢失情况者,该单位的主要直接责任人负60%的经济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分担剩余40%的经济责任;如果该单位只有主要直接责任人一人,其应负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向设备处报告。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同时向设备处和保卫处报告,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由归口主管单位负责处理,并报主管院长批准。依据为《九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处理结果统一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赔偿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的多少,责任人可一次或分期偿还,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分期偿还要填写还款计划。偿还费用用于补充或修理仪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出售收入、变价收入、残值收入统一上缴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全部转入学院修购基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以及其它固定资产相关文件由学院相关部门统一保存、管理,其进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院领导后提出补充意见,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校区原有规定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