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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者:  时间:2024-07-08 11:10:57  浏览:

赣教字[2007]22号

高等学校资产是高等教育事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为了促进我省高校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和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意见》(赣教高字[2006]65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校办产业改革改制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省高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1、高校校办产业的发展与改革,关系到高校自身改革与长

远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现有高校校办企业一定程度上存在产权不明晰、管理体制不顺、抵御风险能力低等情况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高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协调发展,把发展高校校办产业作为我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作为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高校自身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努力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校办产业化新路。

2、发展高校校办产业要以转化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以本校优势特色学科为依托,以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和与社会相结合。有条件的高校也可以发展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发挥智力资源优势的产业。高校科技企业要为促进学科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做出积极贡献。

3、正确处理高校校办企业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发展需要规范,规范要促进更好地发展。要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统一,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兼顾学校、企业、员工三者的利益,促进高校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积极推进高枝校办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4、进一步明确高校是企业改制与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及时研究解决高校校办产业改革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避免因推进高校校办产业改革引发各种事端,影响高校的稳定,确保高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达到预定目标。

5、各高校要建立由高校党委集体领导、党政领导班子分工负责、书记校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认真制订工作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确定改制方案,做好改制成本预算,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企业改制和规范管理工作积极有序地进行。

6、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高校企业改制过程中,各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与重组、人员安置、债务处理、股份奖励、职工持股等方面,依法规范操作,严禁以权谋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劳动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改制中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应由学校采用校内分流、待岗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稳妥安置;对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人员,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和高校稳定。

8、高校企业要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9、各高校要对所投资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要申请立项,清产核资结果应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确认。按照资产属性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

10、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依法按程序报批后组建法人独资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家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全资企业改组为资产经营公司,并将学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统一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与义务,负责经营、监督、管理和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等有限责任。高校将所拥有的高新技术产品、闲置富余资产、无形资产等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及对外投资等审批手续。

高校设立法人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并不改变资产的国有性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在人员、资产、财务、管理等方面与学校划分清楚,真正起到设立“防火墙”的作用,规避学校作为高校资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

设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依法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产权登记和设立审批等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因违法违规改制或改制不彻底而使高校承担连带责任。

校办企业改制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校办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11、高校除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投资。高校的院、系、所、部、处、教研室等下属部门或单位创办的企业(公司)及其资产,同时划归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经营性投资活动。除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学科技园以外,高校新组建的控、参股企业名称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冠用校名的高校企业,要进行清理。对擅自冠用或变相冠用校名的社会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促其迅速纠正。

12、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后,校级领导除了可在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资产公司控、参股企业中兼职。在资产经营公司兼职的校级领导不得在其公司领取薪酬;技术完成人可通过奖励性渠遣持有资产经营公司控、参股企业的股份。

13、全面推进高校全资企业的改草,加快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高校要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尽快对除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以外的全资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对长期亏损、无投资回报的经营性企业坚决予以撒并或关闭,彻底脱离因全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给学校带来的风险。高校企业要普遍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建立高校企业改制规范的申报、审核制度

14、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到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是高校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规范改制行为,履行各种审批手续。对本校企业改制总体规划和每个企业的改制方案,应按照规范文件的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审批。

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木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状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和组织领导等。

(3)股权设置。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4)职工分流与安置。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测算及来源、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臂理意见等。

(5)改制后发展规划。高等学校国有股权在改制企业中相对控股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发展规划,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改革、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内部资源整合计划等。

15、设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学校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请示;

(2)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

(3)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章程草案;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结果确认批复、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6)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16、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2)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组建的目标、原则和形式;

(3)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来源;

(4)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职责和主要权限;

(5)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安排;

(6)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管理、业绩考核等主要工作制度;

(7)有关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方案;

(8)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情况;

(9)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人员名单。

17、高校应确保有关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方案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高校必须就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18、改制过程中,凡需审批的事项,高校要先申报,经批复后才能实施,做到每一个环节依法运作,规范有序。

19、为了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江西省高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高教处,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高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的管理和日常工作。

20、在实施高校企业改制与加强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各高校要及时总结推进高校校办产业规范化管理的经验,省教育厅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各高校进行研讨、交流和进行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