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细则。要求各直接管理部门严格按此细则实施管理。管理权限:夜大、函授由各院系、函授站(点)管理,脱产班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管理。 一、 考核目的 第一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学生系统地学习,巩固和提高所学的知识与技能,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技能的运行情况,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同时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考核方式、时间 第二条 所有课程均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进行考核,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原则上都要进行期中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10周内,由任课教师定好具体时间后管理部门安排教室。期末考试以笔试为主,也可笔试、口试、实验兼用,考试时间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内,由管理部门安排时间和教室。 本科学位课程中每学期由校教务处指定的检测课程,在12周左右通知任课教师检测方式。 第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核,也可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或实习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操作技能等情况及平时的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核成绩,考核时间在考试周前随堂考核。 第五条 未经管理部门安排或备案的考核(含补考、换证考试)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三、考核命题及试卷保管 第六条 课程考核命题必须坚持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质量。其深度、广度和份量要适当,要以能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与创造能力。 第七条 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本科学位课程中的检测课程根据校教务处指定的检测方式组织命题阅卷,若统考则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组织。 第八条 期末考试范围必须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采用闭卷考核的课程,在命题时均应拟定试题范围、要求、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管理部门随机抽取期末试卷并保管补考试卷。 第九条 做好试卷印制质量和保密工作。 (1) 试卷必须用计算机打印在A4纸上(注意色带的颜色深度)。 (2) 试卷的第一张必须有课程名(与课表上的课程名必须一致),成绩框和学生填写的班级姓名框。在试卷最末行注明用此卷的考核班级,开卷或闭卷,共有几页,印制份数。 (3) 每道题前要表明得分比例。 (4) 提前10天A、B两卷同时送管理部门。 (5) 考试前到管理部门领取印制好的试卷。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辅导答疑。 第十一条 考试后的学生试卷按以下方式保管: (1) 校内脱产班:学位课程由任课教师整理后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保管,其他试卷由认可教师保管。 (2) 校内业余班:所有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按班级整理后交各院系保管,其中本科学位检测课程由院系集中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保管,其他试卷由任课教师保管。 (3) 函授站(点):所有课程的均由函授站(点)保管,其中本科考试课程由函授站(点)按班级整理后交继续教育教学管理部。 (4) 学生试卷必须待学生毕业两年后,方可销毁。 四、考试管理 第十二条 凡以笔试形式进行的期中期末考试或补考,每个考场必须配备主、副监考各一人,大考场不得少于三人。主考教师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副监考教师由管理部门安排。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考前必须清场、排座、宣读考场规则、核对考试证。考试时勤于巡视,不能看书看报或聊天,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徇情松懈,否则以失责论处。收卷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乱现象,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若发现作弊者,应立即没收作弊证据,取消其考核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发现作弊的经过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随同作弊证据一并交管理部门。对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的教师,应予以支持表扬,对违纪、作弊者姑息迁就,开脱说情者,应予以批评。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将予以通报,在班里公开检查,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五、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方法如下: (一)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平时成绩与期中考核成绩占2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80%。 (二) 考查课程原则上采用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比照关系:90—100分相当“优秀”,80-89分相当“良好”,70-79分相当“中等”,60-69分相当“及格”,59分以下相当“不及格”。 (三) 各院系、函授站(点)应认真组织复查评定后的考核成绩,然后任课教师将期末成绩登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送管理部门。考查课在 考试周前送达,考试课在考试后一周内(最后一门课在考试后三天内)送达。学生不得私自向任课和评卷教师询问成绩。 第十六条 凡已报送管理部门成绩不得更改。一般不得查卷,特殊情况需查卷时应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作“0”分计: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旷考者 (二)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 (三) 考试违纪及作弊者 (四) 缺做该课程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 (五) 同一课程发现2次抄袭作业(含实验报告),经警告仍有发生者 六、补考、缓考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重修,若涉及学籍处理时直接进行学籍处理: (一) 因缺课、缺作业、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考核成绩作“0”分计者 (二) 期末考核作弊者,以及因期中考核作弊,期末考核总评不及格者 第十九条 补考组织工作由管理部门统一归口,补考时间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从严掌握;病假需校医院或市级医院证明),经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报管理部门备案方可缓考, 期末考核缓考者,在统一补考时间内参加考核,成绩作为正常成绩记载。 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以及补考缓考者,均不再安排单独命题补考,其补考随下一年级有相应课程考核时进行,亦可申请重修。 七、免修、重修 第二十一条 经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正式录取,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有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才具备申请免修免考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以上(包括专科)毕业证书,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名称相同、学时相同、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除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性环节),但申请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课时的1/5。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核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的非计算机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公共基础课。 第二十四条 免修免考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每学期第四周前,需申请免修免考的学生持已获毕业证书及发证学校的成绩卡的原件、复印件,或计算机、英语合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到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由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备案。 2、 每学期第六周,管理部门将免修免考学生情况汇总造册(EXL文件),连同申请表、复印件一并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补考成绩不合格或其他原因需重修的学生,成绩达5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自学重修,未达50分者必须跟班重修。重修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 重修课程的修课时间由学生根据每学期开设的课表选定。跟班重修必须随选定班级上课,参加考勤。自学重修随选定班级参加期中期末考核。 2、 重修课程可选本专业低年级班级开设的同一课程;亦可选高层次,多学时的同名课程。 3、 在第三周前填好《重修卡》(自学重修者需班主任在《重修卡》签字同意),持《重修卡》到选定修读班级试听课(自学重修可不上课),若任课教师同意,请任课教师在《重修卡》签字。 4、 跟班重修试听两周。于第六周持经班主任、任课教师签字的《重修卡》到管理部门交费。 5、 若期末考核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有冲突时,可按缓考处理。 此条规定夜大、函授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六年一月起在夜大、函授、脱产各年级内执行。解释权属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五年十二月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