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组成比例。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度,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岗位设置比例,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进行岗位聘任工作。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践行“四有”好教师标准,履行岗位职责;
(二)恪守师德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三)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关爱学生,引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