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3 浏览数:次 来源:
各相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自治区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通知》(内科政字〔2024〕45号)(https://kjt.nmg.gov.cn/kjdt/tzgg/202411/t20241129_2617009.html)的相关要求,现就相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指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气象馆、地震台、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科技场馆、图书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类科普场地:指科研院所、高校、高新区、产业园区、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学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数据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三)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并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等。
(四)产业类科普示范基地:指在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农畜产品加工以及稀土、新能源、乳业等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或行业具有代表性,又具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企业、高新区、产业园区、现代产业示范园等。
(五)研发创作类科普示范基地:指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或科普作品、科教作品的创意制作等。
(六)科技传播类科普示范基地:指具有区域覆盖能力或广泛社会影响力,以电子媒介(视频、直播、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有具体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六)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对中小学生、老年人给予优先和优惠。
(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三、申报要求
(1)请拟申报的单位仔细阅读《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附件1)并按要求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书》(附件2)。
(2)请拟申报单位于2024年12月9日上午前将纸质件(包括申报书、支撑材料等,A4双面打印,一式5份)报送至明德楼302室,电子材料发送至kjc@imut.edu.cn。
联系人:周春侠
联系电话:6576344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