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冬做客法学大讲堂:典权更有利物尽其用
发布时间:2008.04.14

来源:法学院 编辑:徐员兰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通讯员 朱兵强 报道)4月13晚,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显冬来到我校法学院,做客第四期华中法学大讲堂,就《从物权法定之缓和看典权的法学意义和价值》一题作了精彩讲解。李显冬经常担任央视《今日说法》栏目的嘉宾,为诸多人认识和喜爱。

    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裴丽萍主持。一个演讲同时囊括了两个法学热点问题,即典权和物权法,明星教授讲解热点议题,很多法学学子纷纷前去聆听。 

    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对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李显冬首先介绍了典权及其制度的发展。典权制度是土地商品化的产物,典权在清代得到了最大化应用与发展,而在民国时统合于“民国民法典”。 

    中国传统典权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典权所具有的灵活性使其在金融借贷中独显优势。原因在于,典权的复归顺应了土地公有的要求,典权人根据典权私法自治的原则取得任意性而没有范围的限制。此外,典权比其他形式的物权具有更好的地位与功能。质权、抵押权等传统物权只有担保物权功能而限制了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用益,而典权是主权利,因而优于担保物权等从权利。最后,典权作为他物权既属于绝对权又有自己特有的效力。典权相对于租赁权具有减轻物之所有人义务的优势,可以保有出典人的回赎期待,具有追及的效力。 

    在李显冬演讲的核心部分,即物权法定与缓和之理论里,他提出了一个创新而富有挑战的理论——没有不一定要法定,没有写入法典的习俗、同规有时候也具有法律效力。所谓“民有私约如律令”。他首先批判了物权法定原则的设立,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有碍于典权的应用与发展,物权法定和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是冲突的。物权法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其局限性将更加暴露出来。在批判的基础上,李教授探讨了习惯物权创设和物权缓和的可行方式。他认为在法律渊源多元化的社会里,有别于法律的习惯也可以创设出物权,这在我们历史传统中可以找到根据。他还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我国物权法定缓和的产物。在取得这一理论突破后,他对我国典权的未来作了乐观的展望,认为典权更有利于“物尽其用”,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承认广义的物权概念,则典权亦早已法定化了。 

    李显东的演讲深入浅出,将高深的理论用通俗的语言表述,让每位听众都获益匪浅。李教授演讲结束后,我院李红海教授和姜战军教授分别从法制史和民法的角度做了精彩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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