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交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上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版权所有:华中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发展院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南三楼109、110,南一楼西楼102,东一楼340 邮政编码:430074 Tel:027-87543315 027-87558732 027-87559760 mail:iat@hus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