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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 斌】世界遗产保护的权利基础——生存权、发展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差序格局

发布人:王婉婷 发表时间:2020-05-31 来源: 浏览次数:

摘要:中国西南地理和文化的差异造就了吉沙优美的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但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两难将吉沙推上了时代的浪尖。吉沙问题是中国西南部地区所面临的原住民生存权、发展权,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的保存与优越自然资源的旅游、经济开发之间的相互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缩影。中国至今没有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世界遗产管理机构。除了机构设置和立法的某些缺失之外,制度实施环境所造成的制度失灵也是重要因素。吉沙问题提醒我们要将自然遗产的保护有机的放到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这样一个综合权利体系中加以考虑,而不能简单的顾此失彼的去讨论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实现问题。所以,“三江并流”自然遗产的保护,现阶段情况下并非开发还是保存的问题,而是为什么开发、为谁开发的问题。

关键词:吉沙问题;世界自然遗产;环境权;发展权;生存权

问题的提出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具备申报世界遗产基础条件的地方也相对较多。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宣布要申报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的旅游资源。我国一些地方推动世界遗产申报热的主要动力是世界遗产的品牌效应及其作为特殊资源所显现的垄断经营价值。有的地方为了申报世界遗产进行环境治理,将一些重要的反映遗产延续性的建筑以妨碍景观建筑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规划部门设计套用一般旅游景点方案,严重破坏了遗产原有历史环境和风貌。有的世界遗产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回报与政绩,直接参与世界遗产的开发甚至推动过度开发,使世界遗产遭受破坏。有景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旅游综合收入达10多亿元。有的景区被列为世界遗产后着力招揽更多的游客上山,核心区内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占据显著位置。[1]

遗产的开发与保护遭遇难题的原因,除了制度层面之外,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也对此有着显著的影响。社会环境的阻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经济发展要求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遗产开发与文化多样性的传承问题。

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遗产的申报成功,一方面说明这一区域存在世界级的旅游资源,以遗产开发为中心,必将为这一区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投资环境及区位条件较差,对潜在投资的吸纳及消化能力较差,面对世界遗产带来的机遇,当地能不能有效把握成为一大问题;另一方面,遗产的保护需要相应的资金投入,包括对生态系统的保护,为减缓遗产自然损耗的投入和移民安置、群众教育等的投入,这些资金虽不需当地全部负担,但由此带来的经济扶持重点的转移、资源利用的限制等势必影响到当地的发展。比如,怒江13级电站的建设,如果不是因为影响到世界自然遗产,被世界遗产委员会进行第二次评估,那么这一工程未必会被马上叫停。因此,当原住民因为自然遗产的殊荣而睁眼看世界的时候,被膨胀起来的发展欲望所冲淡的使得自然得以千年保存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改变和物种、生境的保护之间必然产生前所未有的冲突。

反思吉沙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在走向权利的时代,我们今天所强调的人权、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诸多热门的话题和语词的喧嚣背后,实质上是真正权利主体的被遗忘或者是刻意的被屏蔽。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概念在这里有了重新界定的需要。

一、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重悖论

当前,不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同一国内,相互联系和不断增强的经济制约着落后地区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贫困是自然遗产保护的最大不利因素,给野生资源形成了巨大的压力,造成了资源流失、物种消亡、生态系统退化。反过来又导致更加贫困,这是一种恶性循环,解决的办法,只有发展经济。到1996 年底,中国贫困人口已从8000万降至5800万,消除贫困的任务还相当艰巨。[2]然而,像吉沙这样相对落后区域往往也是自然遗产最丰富的区域。为了发展经济,落后地区往往在更大程度上破坏生物多样性以求得发展,同时因为传统观念的打破,文化的传承在这里也出现了断裂,吉沙村民对于旅游开发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差异就是最好的说明。

有人说自然保护的人不同情当地人的贫困生活,从事自然保护的人又说部分地方官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现实生活中,以上两种人代表的极端态度的确存在。但是真心地想寻找兼顾生态保护和地方生计发展的自然保护者大有人在,地方官员中也不乏众多追求此种梦想的人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现实中还有些人:不论官员还是自然保护者, 在可持续发展的大旗下,他们把注意力放在经济活动上的时候,他们的出发点要么是自己的政绩或私利,要么是为自然保护迂回筹款。而当地人失语、失地,更谈不上什么可持续发展。中国西南不断崛起的旅游业恐怕就有这种嫌疑。

“三江并流”世界遗产的保护客观上要求当地群众保护意识的提高,这一区域人口总量高,人口总体素质较低,对遗产的保护是很不利的,要改变这一现状,需当地教育、科技等事业的发展,而当地教育、科技等事业的现状却远远落后于保护遗产所需。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受外界的影响较小,这一区域的传统文化中还有许多有利于遗产保护的思想意识的存在,这些纯朴的思想是“三江并流区”得以完好保存的基础,但随着遗产的开发,特别是旅游活动的开展,外来文化势必对原有文化造成冲击。从已有的经验来看,吉沙当地村民在外来先进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下,已经开始出现盲目效仿或接受外来文化中一些不良的东西,放弃其传统文化中值得保存的部分,这种现象对于遗产保护负面作用较大。[3]对于“三江并流区”来说,多元的民族文化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三江并流”虽是世界自然遗产,但民族文化是“三江并流”世界遗产的灵魂所在,是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结晶,目前这一地区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一些表面上与经济发展关系不大的文化因素自然流失加速;一些民族对自己的文化丧失信心,民族文化自我认同淡化等等,都已经为我们的开发活动敲响了警钟。

二、权利的文化基因与现代性视野下的权利谬论

旅游业在西南得到快速发展的两个基础是丰富的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以及独特的自然和地理条件。旅游业中的所谈的文化通常是指:民族歌舞、饮食、节日、手工艺品等有形的器物化文化表现形式。但是,西南少数民族的文化真的就只是这些吗?只突出可商业化的文化品质有什么危害吗?

传统的中国文化包含三个层次:器物层次、组织层次和精神层次。[4]第一个层次就包括了旅游业中被高度商业化了的文化表现形式。第二层次包括了社会成员之间长期形成的社会和政治关系,组织形式,生产方式等。很多研究表明,世居山区的民族长期形成的村规民约不仅能有效处理村民内部关系,而且能合理地管理村民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这些研究建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和这些“土规定”如果能够有机地结合,社会组织的效率是最高的。第三个层次关系到一个族群的群体意愿,宇宙观和价值观等。文化的三个层次是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的。实际上我们的古人在对文化的认识和拿捏上早已有了非常精髓的思想:“凡居民者,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钝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异其宜。”[5]

中国西南山区的农民由于地理和气候的限制,不可能依靠一种单一的生产系统满足农村生计的全部需要。农民必须依托周围环境的各类自然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相互补充才能维持生计系统的平衡。而与各类集体资源管理相配套的社会组织形式、民间自发团体和宗教信仰等构成了中国西南山区的至关重要的第二和第三层次。在旅游业高度商业化炒作民族文化的第一个层次时,第二个层次和第三个层次的社会资本不仅被人为分割,甚至被破坏。从旅游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民族地区长治久安的政策角度来看,几个应该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旅游业是民族地区经济的替代还是补充?旅游业应该怎样来面对民族文化生命力和文化再生产的问题?民族文化和知识的产权如何保护?旅游业如何才能带有最广泛的扶贫意义?归根结底,文化的三个层次是如何在旅游业发展中得到综合而平衡地考虑的。

中国西南的生态保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会,但硬币的另一面就是最大的威胁。西部大开发所引发的一系列经济政策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计划经济时代的资源管理制度,而破旧立新的速度又严重滞后于制度安排的效率需求。新的开发商不断涌入西南民族地区通过不公开、不公平的合同获得各类自然资源长时期的开发权,而这类资源往往是当地社区的传统生计不可或缺的。当地社区作为资源管理者及其他们的生产实践被边缘化的结果就是地方社区利益受到损害,原有的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主人翁意识及其传统的管理机制日益萎缩。其结果一是以当地资源为根基的生计体系失去依托;二是长期以来对自然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都有积极意义的传统实践、知识,以及社区政治资源和良善民俗严重流失。因此,让当地的社区成员充分地参与到包括旅游业在内的经济发展项目和自然保护项目中,不仅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公平问题,也是国家经济和环保项目能否持续发挥作用的问题。

目前吉沙所在的西南怒江沿岸,因为近几十年来的社会改造,2000米海拔以下植被破坏殆尽,已经没有高大的乔木,只有稀疏的灌木,老乡却还是只能徘徊在砍柴,放火,刀耕火种的状态维持生存,生态环境早已遭到破坏。在发展与环境的选择中,纯粹的保护主义显然缺乏了对于原住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关注,吉沙的案例所揭示的也并非单纯的静态保护的问题,它实际上是如何选择一个有着环境良心和人性关怀的开发者的问题,老乡所关心的也并非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它们可能注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如何在开发中不被侵占和忽视。

如此种种都要求我们要将自然遗产的保护有机的放到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这样一个综合权利体系中加以考虑,而不能简单的顾此失彼的去讨论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实现问题。

吉沙村丰富的物种和美丽的自然环境是村民世代生存的基本保障,大自然在这里和村民生活融为一体并成为生存权的权利载体。在这样的生存状态下形成了当地的文化特质,塑造了村民的世界观、人生观,反过来,村民的文化传统又成为当地自然面貌和生态保存延续的保障。相对于基本的物质保障而言,文化的特质和多样性成为保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的要件,也是乡民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生存本领,从而成为其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我们将环境权的范围界定为公民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和公民获取最低限度的生存权利的话,[6]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权只是处在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状况下的公众的一种呼吁而已,在吉沙,如果说存在环境权的话,它实质上就是上述生存权、发展权的统一,所谓良好环境的权利在吉沙纯粹就是外界的臆想,因为它原本就是数千年就一直如故的一种事实。然而,当现代化的浪潮开始涌入而与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碰撞时,用科学与文明武装的现代性很容易就摧毁了传统文化维系的发展观,经济的增长取代了宗教、自然崇拜成为发展观的核心,同时也摧毁了传统发展观关照下的生存模式。在没有足够的外力支持的状态下,这种外来文化的冲击在破坏原有自然秩序、社会秩序,打碎乡民生存、发展模式的同时,却无法最终解决老乡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可以说,现代化以进步的姿态改造了吉沙原有的价值观,摧毁了“落后”的生活方式,在毁灭生存和发展赖以维系的基础之后再赋予乡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摧毁原生环境的同时,却告知村民可以主张在良好环境生活的环境权。最后怀着启蒙者和救世主的心态圆满了我们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三位一体的权利欲望,并开始“为老乡的权利而斗争”。

三、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差序格局

按照目前公认的定义,环境权关注的是公民的生存质量,是以人的尊严和福利增进作为权利的核心的。[7]因此,环境权实质上是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统一,保护公民环境权不仅仅是保障自然生态环境,也包括文化生态;增进公民环境权,既不是片面的原生态主义,也不是激烈的发展主义,而应当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步增进。

在世界自然遗产所在的地区,自然生态决定了其生存方式,生存方式决定了文化生态,文化生态反过来又成为自然生态保全的内在动力。显然,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共同成为原住民生存的基础,成为生存权的基本要素。因此,保护原住民的生存权不仅要保护自然生态,也要保护其文化生态。在此前提下,发展权的问题如果排除了外来的观念强加后,决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增长率和人均收入的数据统计,而应当是以生存权的维护为前提,在自然生态、文化生态得以保存的前提下实现的经济量化增长,这意味着在发展权和生存权之间,生存权是基础性权利,它成为发展权实现的前提和权利评价的准则。

今天我们已经以高尚的姿态宣布吉沙开始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引发的却是新一轮的开发热潮,带来的却是乡民被迫迁移,多元文化的消亡和生物多样性的紧张。当滚滚利欲流入保护者的口袋的时候,我们该用怎样的面目面对人物皆非的吉沙老乡。显然,缺少了吉沙人的吉沙并不是我们所要保护的地方。所以,“三江并流”自然遗产的保护,现阶段情况下并非开发还是保存的问题,而是为什么开发、为谁开发的问题。澄清了这个问题,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环境权的实现途径就是一个策略问题而不像现在这样是一个被动的原则性的问题。

注释

[1]参见《文化遗产岂能“贴现”》,载《解放日报》2003年06月30日。http://www.cnwh.org/articles/index_3.htm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报告》1997年6月发布。

[3] 参见香格里拉的幸福"三角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47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4]周晓庆:《从农村社会文化传统看当代中国农业的演变》,http://www.guoxue.com/economi

cs/ReadNews.asp2005.3.28访问。

[5]李波:《中国西南的山民与自然》http://jisha.bokee.com/1396114.html。

[6]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7] 参见: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之原则一。


作者简介

作者:鄢 斌,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委员、环境法教研室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委员会常务委员、湖北省法经济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武汉市法学会环境法分会常务理事、武汉市洪山区法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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