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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1-17 | 浏览次数:

-经2023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学〔2023〕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设立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评选程序

第四条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议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对有关申诉事项做好复查工作。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订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并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对本单位评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六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导师推荐、院(系)初审、学工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程序评定。

各院(系)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依学生申报、导师推荐,经集体初审确定学生名单,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部门复核。

经学生工作部门复核或评审、部门决策会议通过的复核或评审候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复审。

候选名单经领导小组复审通过的,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本年度最终获奖名单。

第七条研究生对各阶段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系)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类别、比例及申请年限

第八条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包括:

(一)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四)自强奋进奖学金;

(五)文体公益奖学金;

(六)科技创新奖学金;

(七)学术新星奖学金。

第九条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品德好、学业表现好、综合素质好、积极参与学生工作、服务同学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同年内不可兼得。

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学校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评选不超过20人;

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各院(系)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5%;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元,各院(系)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5%。

第十条自强奋进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自立自强、文体公益、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自强奋进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不可兼得。

自强奋进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元,各院(系)该三项奖学金每年评选比例总和不超过该院(系)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15%。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术新星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学术创新精神,取得突出学术创新成果的研究生。获得院(系)科技创新奖学金推荐资格者可申报学术新星奖学金。学术新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学校学术新星奖学金评选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分配进行动态调整。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核算下拨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总金额范围和规定的比例内,确定各类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的具体人数。

第十三条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每学年可申报一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超过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再参加申报评选。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均依据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文件确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四章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政治思想状况良好;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五)已进行学籍注册且未超出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上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参评: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校级党、团行政处分;

(二)有课程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不通过,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均以研究生院数据为准;

(三)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六)有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在研究生获评相应荣誉称号后直接获得,荣誉称号评选依《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自强奋进奖学金用于奖励自立自强、奋发进取的研究生,参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残疾、或遇到重大变故等情况下,顽强拼搏,自强不息;

(二)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

(三)在挑战和困难面前,志存高远、敢于担当、勇于奋斗、百折不挠。

第十八条文体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体育、艺术技能或社会公益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参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两条:

(一)积极组织或参与院(系)级及以上各类文体活动;

(二)在校级以上文体活动、技能竞赛中成绩名列前茅,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三)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在政府、社会团体、学校、院系组织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创新、科研奖励、发明创造、学科竞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学生应当在参评学年以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身份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一)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译著);

(二)荣获校级及以上的科研奖励;

(三)在发明创造活动中获得发明专利;

(四)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有学术影响力的学术论文,在课题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等;

(五)在校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

(六)各院(系)学位委员会认可推荐的其它类型科技创新成果。

科技创新成果的具体标准由各院(系)奖助评审委员会邀请本院(系)相关领域专任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术新星奖学金其学术成果的界定标准由学生工作部门邀请相关领域专任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予以明确。

第五章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生获评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在发放之日前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暂停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恢复发放。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与申请条件不符的,将撤销其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知行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4〕18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