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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度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通知

【来源:研工部 | 发布日期:2008-12-10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文件精神,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现将2008年度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材料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学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以及对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申请,申请人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书格式及内容请参照教助中心[2007]33号文。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的网址 www.xszz.cee.edu.cn,也可下载申请表、汇总表、证明书等资料。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主校区与同济校区各院系所的贷款毕业研究生,请填写附件中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要求提供纸质),《2008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电子表),并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电子表发到史老师信箱( hmshi1999@mail.hust.edu.cn),将纸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交主校区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公室或同济校区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公室。
注意:符合条件但未申请填表的将不能代偿。
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
200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