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兼职研究生导师选聘及审批制度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06 点击量:

关于规范兼职研究生导师选聘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外合作,争取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改善办学环境和条件,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可适当选聘校外高水平学者为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

选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主要原则和要求是:

1、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

2、对推动我校提高办学水平有实质性作用;

3、按照规定的选聘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

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兼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对象

1、兼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与我校有密切合作关系,对我校相关工作给予了较大支持和帮助的校外人员。

2、选聘对象应具有与我校研究生导师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学术成就,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条件。

3、选聘对象应关心、支持我校的学科建设和相关教学、科研工作,对合作指导研究生有较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其担任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应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

4、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对象应是我校兼职教授。

二、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规定

1、兼职研究生导师一般不独立招收培养研究生,主要是作为副导师协助指导或共同指导研究生。

2、若确实需要安排个别兼职研究生导师独立招收培养研究生,每个院系一般不超过2名兼职导师。学校不另外增加该单位(学科)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和扶持基金。

3、独立招生的兼职研究生导师只能在基础招生计划和倾斜招生计划内招收研究生,其计划招生费由选聘院系用扶持基金全额资助。

4、必须为兼职导师独立招收的研究生配备校内导师,共同对该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和培养质量负责。

三、兼职研究生导师选聘及审批办法

1、选聘兼职研究生导师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选聘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审批表》,说明与本校(本学科)合作的主要任务,并附上其本人简历和简要学术成就介绍,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通过,于每年6月中旬以前报研究生院学位办。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通知选聘单位(学科)。

2、选聘需独立招生的新担任兼职博士生导师,除填写《华中科技大学选聘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审批表》外,还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选聘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3、兼职硕士生导师一般聘期三年,兼职博士生导师一般聘期五年,需延聘者可重新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本规定适用于选聘全日制研究生的兼职导师。

             研 究 生 院

            二ΟΟ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