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基金施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5-12-12 点击量:


校研【200560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基金


施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发展,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基金管理条例》,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基金(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改基金)施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重点资助范围:


  1.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案、培养方式与方法、培养过程、培养制度和培养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2.按一级学科开设的、反映学科前沿研究成果的课程建设和名牌、精品课程建设;


3.反映最新科学研究成果,特色鲜明、质量上乘的讲义编印;


4.在教学使用中反映好、内容先进、适用面广、通用性较强的教材出版;


5.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三条 研究生教改基金的申请,每年六月集中受理一次。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在学校的宏观指导下由各院(系、所)认真组织进行。


第五条 各院(系、所)要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当年教学改革和建设的重点,并以单位选派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


  第六条 项目组所有成员必须具备完成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只允许申报一个负责牵头的项目,在其项目结题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申请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所)应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其主管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督促计划的执行作出保证。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所)应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将申请书(一式三份)集中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依靠专家、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审和遴选。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各院(系、所)推荐、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项目评审中实行项目申请人回避制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是研究生教改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基金项目的全面管理,督促检查项目的计划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度拨款,资助项目完成后,其拨入经费列入决算核算。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财务规定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不得提成、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若因故中止研究的,须办理中止手续,并退还剩余经费;未办理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退还全部经费,已支出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所)偿还。


第十八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项目,研究生院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两年内不批准该项目负责人对基金的任何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后,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填写结题验收表,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存档,作为今后申报基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研究生 教学改革基金 实施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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