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1-11-06 浏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保障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规范有序、可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精神和我校有关文件规定,特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办学协议须在每年3月10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院根据招生生源情况制定当年招生计划(未经审批的不作为制定招生计划依据),并上报湖北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办审批。3月10日以后审批的则纳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须在研究生院办理录取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缴纳学习费用和参加课程学习,财务处凭研究生院提供的录取名册收取学习费用,未办理录取手续的财务处不予收取学习费用。 三、在招生宣传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国家有关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政策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院(系、所)负责。 四、院(系、所)须加强各类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员入学考试资格的审核,建立证书原件审核人负责制,审核人在经资格审核合格的学员名册上签字并提交研究生院,建立健全学员学习档案。 五、在各类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招生院(系、所)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保证试题安全,命题教师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 六、对已达到当年联考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有关院(系、所)不得以开班人数少、办学成本高等理由拒绝进行后续专业课考试、面试及开班等工作。如确有困难的,应为考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开展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院(系、所),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经研究生院录取、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组织课程学习,否则所修课程无效。 八、同济医学院所办各类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办学协议与学员名单须经医学院研究生部初审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实施。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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