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9】19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按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院(系、所),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二、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录取研究生。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四)关心学科、专业点的建设,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资助。
(五)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六)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七)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八)做好因材施教,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九)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导师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组织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导师主持下,指导小组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四)学校和院(系、所)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研究生导师出国短期访问、讲学,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五)学校的科研、教学改革、教育发展等基金应较多地投到研究生培养工作上,优先支持研究生导师。
(六)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华中科技大学"的学术论文时,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七)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其导师也应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三、评聘工作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
(一)评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的政策法规,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临床医学除外)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
3.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其学术和科研条件由各院(系、所)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4.年龄在56岁以下。
(二)评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程序
本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列入导师库。
(三)聘任硕士生导师上岗的程序
1.各院(系、所)和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师资力量、科研条件及社会需求,制定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
2.各院(系、所)根据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培养硕士生导师的岗位及聘任人员,汇总后上报研究生院。
(四)硕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制定招生简章同步进行。
第八条 博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
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博士生副导师的评聘工作
博士生副导师的职责是在其挂靠博士生导师的支持下协助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
(一)评选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的政策法规,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年龄在56岁以下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经验,能承担一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担负博士生学位论文的部分指导工作。其学术和科研条件由各院(系、所)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评选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的程序
本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申报表》,由其挂靠的博士生导师签署意见后,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列入导师库。
(三)博士生副导师与博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条 跨学科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工作
根据学科交叉的需要,拟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评聘办法依据《华中科技大学评聘跨学科研究生导师及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附件2)执行。
第十一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工作
(一)评选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应具有与我校研究生导师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是我校兼职教授,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学术成就。
2.应与我校有在研合作项目,对提高我校办学水平有实质性作用。
(二)评聘办法依据《华中科技大学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附件3)执行。
四、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减少研究生导师的招生量或暂停招生一至二年。
(一)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一年内因事、因病或因担任其它任务,有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
(三)无在研课题,且培养经费不足的(参照评聘研究生导师的经费标准);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查中有不合格论文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违反《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或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招一至三年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聘任工作中,凡当年未受聘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具备条件者次年可继续招生。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导师评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研究生导师评聘中的特殊问题。
第十六条 关于学术民主与创新能力
为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应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营造一个开放的培养环境。研究生导师所在的学科(专业)点,应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引导研究生参加学术讨论、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等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 参加学校和院(系、所)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导师工作情况的考核,按学校、院(系、所)的年度考核计划统一进行。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2.华中科技大学评聘跨学科研究生导师及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3.华中科技大学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
附件1: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博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华中科技大学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各单位根据博士生招生计划,在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内评聘博士生导师,按需设岗。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行评聘分离的原则。
二、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学位与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职称、有突出业绩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选。申请年龄不超过56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重要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有重要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华中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学术和科研条件》(附件1)。
4.新评选的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无博士学位的教授,除满足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1.新增列博士点某一研究方向的第一学科带头人。
2.新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某一研究方向的第一学科带头人。
3.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973”项目,或“863”专题项目,目标导向类项目及“863”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等国家重大、重点课题的负责人(指学校与国家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的负责人)。
4.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过3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除满足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论文1篇。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发表IF大于10的SCI论文1篇。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四)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程序
1.个人申请
拟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科研经费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或协议、经费本等)提交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
2.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评审
(1)学位审议委员会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评审。
(2)审议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听取申请者汇报,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形成表决决议,并将评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按得票数顺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申请者的申报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3)各院(系、所)可以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学科对培养博士生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条件,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相关学科门类组成由9位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内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对已通过各学位审议委员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逐个审核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学科评议组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内学位办接受申诉。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对学科评议组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
三、聘任工作
第五条 聘任博士生导师上岗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聘任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其它重要研究项目,适合于博士生选题,科研经费能够满足培养博士生的需要。
3.治学严谨、工作负责、团结奋斗、教书育人,已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较好。
4.有协助本人指导、培养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5.院(系、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从严聘任超龄博士生导师。超龄受聘者一般应是院士候选人,或特殊研究方向和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应有充足的科研课题和经费,用于博士生的选题和培养。延聘期不得超过3年。
6.各院(系、所)可以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聘任博士生导师的条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相关规定。
(二)聘任博士生导师上岗的程序
1.每年根据博士生招生计划,学校在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中确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岗位。
2.各院(系、所)根据已确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在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中聘任博士生导师。
3.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所)提交当年招收博士生的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聘任表》,超龄博士生导师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超龄博士生导师聘任表》,通过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并将聘任结果按要求报研究生院。
4.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列入年度博士生招生简章。
四、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推动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应重视在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中评聘博士生导师;重视在学术梯队完整,承担有国家重点、重大教学、科研项目或产业开发项目,经费充足的学科方向的教师中评聘博士生导师;重视在交叉学科方向和新兴学科方向的教师中评聘博士生导师;重视在培养研究生质量好的学科方向的研究生导师中评聘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评聘博士生导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在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选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可以不受本细则评聘条件、程序的限制,可直接被聘任为博士生导师。
第九条 已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新进教师,需提交原单位的聘任文件或聘书的复印件,经院(系、所)审核后送交研究生院备案,并认可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专业职务者,在其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时,可适当放宽教学及科研要求。满足博士生导师资格条件者,经特批可于进校当年招收博士生。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评选工作于每年四月至五月进行;博士生导师上岗聘任工作于每年六月至七月进行。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华中科技大学评聘跨学科研究生导师及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为推动学科渗透,促进学科交叉发展,支持研究生导师在本学科之外学科点上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受聘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现将跨学科评聘研究生导师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跨学科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条件及程序
1.申请人所在院(系、所)尚无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点;
2.申请人在所跨学科领域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在所跨学科领域已取得了显著的科研成果,发表了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的科研任务,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3.申请人填写《跨学科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获批准后,由跨学科所属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二、跨学科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工作
1.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每年应通过相关院(系、所)和研究生院的资格审查,其内容为跨学科招生理由和招生培养能力两个方面。
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理由,是指学科交叉的理由以及有跨学科的科研课题。
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能力,是指研究生导师本人及其团队具有指导和培养跨学科研究生的能力,或有所跨学科的研究生导师协助指导培养研究生。
2.申请人应填写《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聘任表》,并经所在院(系、所)主管负责人、所跨学科的院(系、所)主管负责人及学位审议委员会的同意,于每年5月底前将聘任名单送交研究生院备案。
三、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1.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招生信息列入所跨学科的院(系、所)招生专业目录中。招生复试工作由所跨学科的院(系、所)组织。
2.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指标及经费由导师所在院(系、所)负责。若所跨学科的院(系、所)特别聘请有关院(系、所)研究生导师在该单位学科点上招收培养研究生,可经协商后,由所跨学科的院(系、所)负责。
3.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其报到、注册、学籍、学生管理工作由所跨院(系、所)负责。
4.导师依据所跨学科院(系、所)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按该学科、专业的要求进行培养。
5.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要由所跨学科的专家组成,并由所跨学科的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负责其学位审核。
6.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所跨院(系、所)负责办理,其学科、专业栏目填写所跨学科、专业。
四、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附件3:
华中科技大学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合作,争取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改善办学环境和条件,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可适当选聘校外高水平学者为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作如下规定:
一、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有明确的合作项目;
2.对提高我校办学水平有实质性作用;
3.依据学校规定的评聘条件和审批程序操作。
二、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应具有与我校研究生导师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是我校兼职教授,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学术成就,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条件。
2.应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与我校有密切合作关系,起到了支持和推动作用。
3.应对合作指导研究生有较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并得到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三、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规定
1.兼职研究生导师一般不独立招收培养研究生,是以第二导师身份协助或合作指导研究生。
2.兼职研究生导师如果因工作需要,以第一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招收培养研究生,其硕士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博士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名。计划招生费以校内合作导师的招生人数计算。
四、兼职研究生导师评聘及审批办法
1.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评聘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审批表》,附个人简历和简要学术成就介绍,兼职博士生导师还需附我校兼职教授聘书的复印件。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协助、联合培养指导研究生的兼职导师的材料于每年6月中旬以前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批准;独立招收研究生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还应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进行